2009年9月9日,《美国联邦公报》(FR)第173号第74卷第46434至46435页公布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根据《2007年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修正法案》要求,设立了通报食品注册系统,主要针对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食品。 此规定于2009年9月8日生效,美国FDA要求相关责任方在知晓使用或接触某类食品可能对人或动物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甚至死亡时,通过位于http://rfr.fda.gov的通报食品注册系统(RFR)的电子入口归档报告。 需要报告通报食品的责任方,指代表某机构(该机构制造、加工、包装或持有在美国境内供人和动物消费的食物)向美国FDA提交机构注册信息的个人。 当某类食品确定为通报食品时,责任方必须立即汇报该事宜,就是一 定要在24小时内汇报。为了符合要求,责任方必须: -提交含有FDA指定资料的报告; -如果提交人是食品的制作者,请调查食品掺假的原因; -某些情况下,应告知通报食品以前的来源和接收; -通报食品的所有相关记录均应至少保留2年。根据《1983年美国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规定,必须报告通报食品。豁免责任方报告产品掺假/通报食品的条件如下: -责任方为掺假产品的制造者,且已完全控制产品; -责任方已纠正或销毁掺假产品。 责任方必须在通报食品告示中陈述以下资料: 1. 食品机构注册号; 2. 食品确定为通报食品的日期; 3. 食品描述,包括数量和金额; 4. 掺假产品的程度和性质; 5. 掺假产品的调查结果—如果责任方为掺假产品的制造者; 6. 食品的处理; 7. 食品包装上用于鉴别食品的产品信息。 通报食品汇报记录应符合《美国信息自由法》(FOIA)。FOIA要求中仅豁免私有信息和食品机构注册号。此外,其它任何提交通报食品汇报告示的责任方无法查看该通报食品汇报告示。FDA网站可获得通报食品注册系统的行业指南。 食品机构注册号 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RegistrationofFoodFacilities/OnlineRegistration/default.htm 行业指南 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Documents/FoodSafety/ucm180761.htm
欧盟颁布的1935,2004框架性法规是目前有关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的主导性规章欧盟成员国部有权监督该框架法规.但目前前针对'7种材料的特定措施 由于欧盟缺乏可适用的材料指南根据1935f20041EC第6条规定当各粪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还没有制定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产品出口到欧盟时不仅仅要考虑到1 935/2004/EC而且还要考虑到具体出口国的相关法规。如德国法国等除严格依循欧盟193512004指令外还有当地的食品级法规必须遵循如德国LFGB(LlVII]G) 法国French DGCCRF200~64英联邦OKSI 898:2005和意大利公报cGazze~a Uffic|aie G.U}法律『~o.283 of 30/04f1962和地方法令2I/03/1973(D.M .21/03/73)等。 1,德国 2605年9月 德国新食品和饮食用品法LFGB(Lebensmittel Bedafsgegenst?nde?nde-undFuttermittelgesetzbueh)取代日法LMBG。它又称《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嘏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法规对德国食品的方方面面做了总的和基本性的规定,所有在德国市场上的食品以及所有与食品有关的日用品都必须符合它上面的基本规定.其中法案中的第30扪和33章明确了与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方面的要求。 LMBG section 30禁止任何日用品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材料。 LMBG section31禁止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或影响到食品的气味和味道的物质由材料转移至食品。(气味如:氨气迁移外观如:颜色迁移味道如:醛类迁移)。 LMBG section 33.与食品接触的材质若有资讯误导或标示不清的情况可能无法上市。 2.法国 对于销往法国的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除符台欧盟Regulaton(EC)No 1 935/2004法规要求外还须符合法国当地的法规要求包括French DGCCRF(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2004-644 and French D∈cret no ...
进口食品提前通报 2008.10.31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以及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发布了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最终法规和一项"遵守政策指南“草案。最终法规是《2002年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活动防范与应对法》要求的一部分。该法规也体现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致力于保护食品供应免遭恐怖袭击和其他食品相关的突发事件。 法规2003.10.10日发布暂行办法,2003.12.12日暂行办法生效; 最终法规于2009.5.6日生效。最终法规仅在几个关键领域进行修改。 最终法规重要内容: 1)提前通报的时间框架: 提前通报必须在到达海关8小时(水运)、4小时(空运、陆运、铁路运输)、2小时(陆运铁路运输)前以电子形式提交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确认和审查。 2)最终法规增加了一个“制造商”的定义。并提供在不知道注册号的情况下确认制造商的方法。 需要提供以下一种信息:a 与食品项目相关的工厂注册号 b给出具体工厂地址,提供无注册号的理由 3)最终法规需要具体制作商的身份 4)外交包裹中的食品免于提前通报 5) 在某些条件允许下,最终法规允许快递货运运营商或承运商提交快递单号 6)对于没有提前通报一般不会拒绝下列进口食品: 非商业目的的运输 提交一份通报的数个礼品包裹 从一国进口又返销该国的食品 耕种种子 美国政府的某些运输及个人国际邮件转运和派送 7)最终法规2009.5.6日 生效,2008.12.8日前提交
FDA寻求识别产品含有双酚A的方法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发布通告,要求查明几类FDA管控的产品(包括产品的零件和包装)含有双酚A的情况,以及从包装溶出至产品上和/或通过人类使用而溶出双酚A的产品。双酚A(BPA)是一种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和环氧树脂的化学物质。它在很多领域具有广泛应用,普遍应用于食品和饮料的包装以及特定医学用品及其包装中。BPA也可以应用在许多非FDA管控的消费品中,如儿童玩具等。 美国国家毒理学研究计划在今年早些时候公布了一项研究报告,对接触BPA所导致的婴儿和儿童内分泌系统疾病表示更加关注。根据这些研究结果,FDA开始在全机构内开展审查所有FDA管控产品相关信息的工作。该机构已将FDA管控范围内所有含BPA的产品编制成目录,并对所有具有溶出BPA潜在威胁的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充分的评估。直至12月29日,FDA 将继续寻求其他类型产品的更多信息: 医疗设备; 人类使用的生物产品和药品(包括血液、血制品、疫苗和细胞基因药物); 其他FDA管控产品,包括化妆品。 FDA还需要了解BPA在与病人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产品中的存在情况及存在水平。这一般是指BPA存在于产品的零件或包装中的情况。关于BPA从包装迁移至产品中,或从产品迁移出来并与病人接触的相关信息也非常受人关注。经审查,含有BPA的材料包括聚碳酸酯,聚醚砜,碳酸酯/硅氧烷共聚物,非生物降解性聚氨酯,环氧树脂。还有一些产品含有BPA丙烯酸聚合物,如二缩水甘油醚-甲基丙烯酸BPA,二缩水甘油酯基BPA,二甲基丙烯酸酯BPA和乙氧基-BPA-二丙烯酸酯。 鉴于美国消费者和监管机构对食品和消费者产品安全越来越重视,未来对BPA必定会有更为严格的监管或在特定产品中禁止其使用。在这方面,加拿大政府提出应减少BPA与婴儿及新生儿接触,包括: (i)禁止使用聚碳酸酯奶瓶, (ii)针对婴儿配方奶罐制定更严格的限制目标, (iii)与业界共同开发食品包装的替代品和实践法规, (iv)将BPA列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