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4, 2010

RoHS

2006.7.1日生效的RoHS,限制6种有害物质。

限制标准镉:100ppm,其他铅、汞、六价铬、PBB/PBDE 1000ppm

其中增加到29条豁免条款

产品范围:8类

大型家用电器
小型家用电器
信息和通讯设备
消费类电器
照明设备(包括电灯泡和家用照明器具)
电气电子工具(大型的不宜移动的工业用工具除外)
玩具、休闲和体育设备
自动售货机

RoHS指令的豁免项:

医疗设备、监控设备;

指令附录和各修改件规定的豁免项;

大型的不宜移动的工业用工具设备;

用于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EEE进行修理、扩展能力或者升级的零部件;

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EEE的再利用。

重要的时间履历:

2003年2月13日,RoHS指令生效;
2004年8月13日,各成员国完成本国的立法并实施管理;
2005年2月13日,欧盟考虑新的科学证据,重审指令条款以及被禁物质列表的

提案;

2006年7月1日,各成员国确保所有投放市场的EEE不含铅、汞、镉、六价铬或者含溴阻燃剂(PBB类或PBDE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