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根据《1987公平贸易法案》,颁布了标题为《2009公平贸易修订法规(磁性玩具)》的通知。该项法规修订了《2007公平贸易法规》,涵括了磁性玩具的要求。在《2007公平贸易法规》第2部分第14条中插入了“14A磁性玩具”。
该项法规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磁性玩具须符合澳大利亚和新西
兰标准的相关规定,即《AS/NZS ISO 8124.1:2002玩具安全-第1部
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安全》(ISO 8124–1:2000, MOD)。
根据本条例,玩具在正常、合理、可视的使用测试和滥用测试后,不
得含有危险的磁铁或磁性部件。如果玩具的包装和说明书中含有松开
的上述磁铁或磁性部件,那么应标记以下类似的声明:
“警告!本产品含有小型磁铁。吞入体内的磁体可能在肠内相互吸
附,导致严重感染甚至死亡。如果吞入或吸入磁铁,请立即就医。”
本法规不适用于电动机、继电器、扬声器、电气组件和类似装置中使
用的磁铁,因为这些磁铁不具有玩具的玩乐特性。
澳大利亚消费者竞赛委员会(ACCC)正在评估与磁性玩具相关的危
险。这将可能成为联邦法规,在澳大利亚全国通用。
新的法规将采用以下定义:
危险磁铁 如AS/NZS ISO 8124中所述,特别包括磁通量指数大于
50kG2mm2的磁铁,以及下列形状和大小的磁铁:
1. 圆筒状磁铁,长度不超过32mm,直径不超过11mm;
2. 圆盘状磁铁,直径不超过26mm,厚度不超过5mm;
3. 球形磁铁,直径不超过22mm;
4. 完全填充在上述体积内的固体, 或包裹上述磁铁的固体。
危险的磁铁部件 指的是玩具中含有的,并且符合危险磁铁尺寸标准的
部件,以及附带、内含的,磁通量指数大于50kG2mm2的磁铁。
磁性玩具 指的是生产、设计、贴标或销售的,含有一个或多个危险磁
铁,与玩具一起作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物品。
磁铁 与玩具一起用于玩乐的磁铁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如粘接玩
具列车的车厢,在铁板上或道具上吸持字母、数字和物品,以及将磁性标枪贴在标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