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0, 2010

‘最新法规’ 的日志

《耗能产品指令》(EuP)实施细则:概述

星期一, 三月 1, 2010 13:18

《耗能产品指令》(EuP)的首类产品的实施细则于2009年初正式生效,进而九类产品的实施细则也于年底采纳。 在完成相应的准备研究和公众咨询后,五类产品的实施细则于2009年上旬正式生效。待机和关机模式产品于一月份先生效,随后简单机顶盒于二月份生效,而各类照明产品和外部电源于四月生效。电动机、循环器、电视、冰箱的实施细则将于八月份生效。 尽管对多数产品来说,在早期规定要求执行前,允许一年或更长 时间的过渡期,但某些如照明类等产品,要求实施的时间限制则相对较短,即要求生效后五个月后就需执行。 同样,循环器和电视的第一阶段要求将于2010年1月生效,仅为公布 后的六个月时间。 以下为当前九类产品的实施日程表: 产品组: 待机和关机模式能耗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1月7日 早期要求:2010年1月7日 产品组:简单机顶盒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2月24日 早期要求:2010年2月24日 产品组: 非定向家用照明产品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4月13日 早期要求:2009年9月1日 产品组: 第三产业照明产品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4月13日 早期要求:2010年4月13日 产品组: 外部电源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4月27日 早期要求:2010年4月27日 产品组:电动机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8月12日 早期要求:2011年6月16日 产品组: 独立无轴封循环器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8月12日 早期要求:2013年1月1日 产品组:电视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8月12日 早期要求:2010年1月7日 产品组: 家用制冷设备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09年8月12日 早期要求:2010年7月1日 2010年将是开发《生态设计指令实施细则》的繁忙之年。今年,生态设计要求将添加清单中即将生效的13类产品的清晰图片。九类产品的准备研究业已完成,其中七类产品的公众咨询已完成或正在进行。这七类产品的实施细则将于年初生效,而其余各类产品将于年底生效。 产品组:家用洗碗机和洗衣机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10年初* 早期要求:- 产品组: 锅炉和复式锅炉(气/油/电)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10年初* 早期要求:- 产品组: 热水器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完成 生效日:2010年初* 早期要求:- 产品组:个人电脑(台式和笔记本)和显示器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2009年10月 生效日:2010年初* 早期要求:- 产品组: 影像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设备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2009年10月 生效日:2010年初* 早期要求:- 产品组: 空调和换气扇(家用)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2009年10月 生效日:2010年初* 早期要求:- 产品组: 复杂机顶盒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2009年10月 生效日:2010年* 早期要求:- 产品组:商用冰箱(冷藏展示柜和售货机)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 生效日:- 早期要求: 产品组: 真空吸尘器 准备研究情况:完成 公众咨询:- 生效日:- 早期要求:- 产品组: 固体燃料小型燃烧装置 准备研究情况:正在进行 公众咨询:- 生效日:- 早期要求:- 产品组: 干衣机 准备研究情况:正在进行 公众咨询:- 生效日:- 早期要求:- 产品组: 家用照明产品II(反射灯和光源) 准备研究情况:正在进行 公众咨询:- 生效日:- 早期要求:- 产品组: 能耗产品的网络待机能耗 准备研究情况:正在进行 公众咨询:- 生效日:- 早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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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预防包装中的有毒物质法案》规定的豁免权期满

星期一, 三月 1, 2010 13:16

自2006年1月1日起,销售或推销含镉、铅、汞或六价铬的包装或包装部件(故意将上述受限制金属加入生产和分销中)都是不合法的。另外,该法案限定包装或包装部件中偶然出现的受限制金属不得超过100ppm。同时,该法案包含了这些要求的豁免规定。 总结2010年1月1日期满的豁免权 编号; 1 包装 / 参数; 再循环包装材料 豁免规定 ;包装或包装部件中没有故意使用受限制的金属,但是由于添加可再循环包装材料而超过了适用的最高浓度水平。 期满日;2010年1月1日 编号 ;2 包装 / 参数 ;可再用包装材料 豁免规定 ;包装或包装部件是可再用材料,没有故意使用受限制的金 属,但是超过了适用的最高浓度水平并符合某些条件。 期满日;2010年1月1日 编号 ;3 包装 / 参数 ;控制分销 豁免规定 ;包装或包装部件有控制分销,可再使用,且没有故意使用受限制的金属,但超过了适用的最高浓度水平。 期满日;2010年1月1日 编号 ;4 包装 / 参数 ;瓷质标签 豁免规定 ;1) 如果包装或包装部件是玻璃或陶瓷制的,有瓷质标签,测试时(垃圾萃取测试),符合:镉含量≤ 1.0ppm;六价铬的含量≤ 5.0ppm,或铅的含量≤ 5.0ppm。 NB 含汞的玻璃或陶瓷包装或包装部件不在豁免范围内。 2) 含油漆的玻璃瓶包装或含适用陶瓷装饰的玻璃瓶包装中,油漆或适用陶瓷装饰符合:含铅量≤ 0.06 % (600 ppm)。 期满日;2010年1月1日 http://www.dtsc.ca.gov/ToxicsInPackaging/index.cfm http://www.dtsc.ca.gov/ToxicsInPackaging/upload/Toxics-in-Packaging-Expiration-of-Exemption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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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尺寸婴儿床标准》(ASTM F1169)的修订中淘汰侧拉栏婴儿床

星期一, 三月 1, 2010 13:15

ASTM F1169安全规范制定了性能要求和测试步骤,以确定美国全尺寸婴儿床的结构完整性、解决角柱延长的设计要求以及警示标签和指示材料的要求。 在16 CFR 1508对全尺寸婴儿床的定义中,“全尺寸婴儿床”指为婴儿睡觉设计的一种床,可在室内使用,其内部宽度为71 ±1.6厘米 (28 ± 5/8英寸),长度为133 ± 1.6厘米(52 3/8 ± 5/8英寸)。1 ASTM F1169首次发表于1988年,以16 CFR 1508为参考。但是ASTM F1169中新增一些要求,包括角柱延长的尺寸,床垫支架体系的要求 和婴儿栏杆的性能要求等16 CFR 1508中没有涉及的方面。 2009年,ASTM F1169主要有以下变更: 1. 淘汰了婴儿床的侧拉栏。从此婴儿床中不再允许出现侧拉栏。但 是,婴儿床可允许移动部分,只要该移动部分处于侧板上端以下6英寸处。 2. 修订标准明确要求,在正常使用中,贴在婴儿床上的警示说明必须完全、随时、全方位可视。 3. 同时解决板条的结构问题。板条不得是侧向组合、指形组合或两端组合的木材块件。 4. 修订标准增加了杆或板条的强度要求。即杆或板条须承受56.2 lbf 的负载,不会破裂或从水平支撑物中散开。 2009年的修订版本代替了2007版本。目前,ASTM F1169为工业中自愿通用标准。按照计划,本标准将于2011 年2 月成为《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 第104 条中的强制性标准。 CPSIA第104条(b)(1)(A)中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检查和评估耐用婴儿或小儿产品安全标准的有效性。 委员会已根据《联邦危险物质法》(FHSA)的规定,为全尺寸婴儿床和非全尺寸婴儿床提供强制性标准(分别是16 CFR1508 and 1509)。 自2007年11月开始使用以来,CPSC预警系统(EWS)程序已经接收了1200多个婴儿床的评估事件。 预警系统(EWS)程序可鉴别硬件系统,组装错误,木料的质量,床具问题,油漆问题和总体设计的相关因素。 侧拉式婴儿床允许父母升调或降低婴儿床的一侧以便于使用。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估,这种婴儿床最易产生硬件问题。 与非侧拉式婴儿床相比,这种婴儿床的设计中增加移动部件和更多部件弯曲组合或连接。侧拉式婴儿床的硬件通常是塑料建造的,容易破裂或引起故障,也可能引起消费者的错误组装,这些都会导致婴儿床的松解。当发生松解时,侧边栏和床垫之间就会产生间隔空间。婴儿和小儿可能会滚进间隔空间中,陷进去并导致窒息。与侧拉式婴儿床相关的其它损伤包括碰伤、擦伤和脑震荡(当婴儿床的侧边栏完全散开时)。在美国,侧拉式婴儿床已导致13名婴儿的死亡。 查看ASTM F1169-09标准修订的全部内容: http://newsletter.sgs.com/eNewsletterPro/uploadedimages/000004/SGS-Safeguards-01110-Full-Size-Cribs-ZH-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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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星期二, 二月 9, 2010 9:02

中国企业,无论是自行招用保安的企业,还是通过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接受派遣保安员的企业,其保安活动中都存在着保安人员侵犯工人权利,限制工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解决纠纷等违法现象: 1. 2007年6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某化妆品工厂一女工因被怀疑偷盗而被保安人员强迫当众脱衣接受检查; 2. 2008年6月17日,江门市某皮革公司因怀疑一名女工偷皮革,公然非法强迫当班14名女工自行脱下衣裤接受检查; 3. 2005-2008年,山东莱西市李权庄镇某鞋厂7000多员工遭保安搜身三年; 4. 2008年,某电子厂保安,在中午休息时间禁止工人外出,声称这是管理层的意思; 5. 2009年,某服装厂女工因和工厂管理层发生口角,拒绝上班并向工厂索要工资,该工厂保安竟出手打人……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于2009年9月28日通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包括企业),保安培训单位以及保安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作了规 定,对保安服务的内容作了界定,设立了保安服务监督机构,规定了违法保安服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企业的规定根据该条例,企业的保安服务是指企业招用人员从事本企业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并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服务中,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企业不得删改或者扩散。企业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企业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企业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保安员的从业条件 根据该条例,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的,发给保安员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 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 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 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保安员的权限与职责 根据该条例,保安员有以下权限与职责: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 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企业的违法指令。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 侵犯个人隐私; 7.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行为。 条例对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条例,企业若未能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 2. 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 3. 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4.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5.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6.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7. 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8.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其它 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企业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该条例未对企业招用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企业在招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员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外,大量保安组织和人员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还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因此企业应拒绝与未经注册的保安服务组织和人员合作。合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具有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工商登记。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www.gov.cn/zwgk/2009-10/19/content_14433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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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更新关于磁性玩具的条例

星期六, 二月 6, 2010 9:12

2009年11月13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根据《1987公平贸易法案》,颁布了标题为《2009公平贸易修订法规(磁性玩具)》的通知。该项法规修订了《2007公平贸易法规》,涵括了磁性玩具的要求。在《2007公平贸易法规》第2部分第14条中插入了“14A磁性玩具”。 该项法规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磁性玩具须符合澳大利亚和新西 兰标准的相关规定,即《AS/NZS ISO 8124.1:2002玩具安全-第1部 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安全》(ISO 8124–1:2000, MOD)。 根据本条例,玩具在正常、合理、可视的使用测试和滥用测试后,不 得含有危险的磁铁或磁性部件。如果玩具的包装和说明书中含有松开 的上述磁铁或磁性部件,那么应标记以下类似的声明: “警告!本产品含有小型磁铁。吞入体内的磁体可能在肠内相互吸 附,导致严重感染甚至死亡。如果吞入或吸入磁铁,请立即就医。” 本法规不适用于电动机、继电器、扬声器、电气组件和类似装置中使 用的磁铁,因为这些磁铁不具有玩具的玩乐特性。 澳大利亚消费者竞赛委员会(ACCC)正在评估与磁性玩具相关的危 险。这将可能成为联邦法规,在澳大利亚全国通用。 新的法规将采用以下定义: 危险磁铁 如AS/NZS ISO 8124中所述,特别包括磁通量指数大于 50kG2mm2的磁铁,以及下列形状和大小的磁铁: 1. 圆筒状磁铁,长度不超过32mm,直径不超过11mm; 2. 圆盘状磁铁,直径不超过26mm,厚度不超过5mm; 3. 球形磁铁,直径不超过22mm; 4. 完全填充在上述体积内的固体, 或包裹上述磁铁的固体。 危险的磁铁部件 指的是玩具中含有的,并且符合危险磁铁尺寸标准的 部件,以及附带、内含的,磁通量指数大于50kG2mm2的磁铁。 磁性玩具 指的是生产、设计、贴标或销售的,含有一个或多个危险磁 铁,与玩具一起作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物品。 磁铁 与玩具一起用于玩乐的磁铁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如粘接玩 具列车的车厢,在铁板上或道具上吸持字母、数字和物品,以及将磁性标枪贴在标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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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U)木制家具生态标签

欧盟(EU)木制家具生态标签

星期五, 二月 5, 2010 9:09

授予木制家具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已于近期公布。为获得依照规范(EC) No. 1980/2000颁发的欧共体生态标签,木制家具必须满足某些规定要求。 最近几月,欧盟官方公报(OJEU)公布了大量消费品获得欧共体生态 标签的生态标准。包括涂料、清漆1、面巾纸2以及床垫3。 2009年12月,欧盟官方公报(OJEU)4公布了木制家具的生态标签要 求。木制家具应具备包括独立式或内置部件,可应用于储存、悬挂、 躺靠、就座、工作和餐饮,室内或室外使用,或室内商业用途(办公 室、学校、餐馆和酒店)。 木制家具必须至少为90%(重量比)的实木家具或木质材料。玻璃(如容 易替换)、技术设备和装置可排除在重量计算范围之外。任何单体材 料的重量(实木和木质材料除外)不得超过产品总重量的3%。此类材 料的组合总重量不得超过产品总重量的10%。此标准旨在促进减少木制家具在其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特别是, 1. 使用以更为合适的方式生产的材料; 2. 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污染物质的排放; 3. 测试产品的耐久性。 豁免 -占生态标签产品总重量3%以下的材料(不包括实木和木质材料、 符合表面处理标准以及家具组装标准的材料) -家具,如滑动门和抽屉的螺丝、钉子以及金属部件均可豁免所有 材料标准的符合要求。 生态标准的评估和鉴定可为一项符合性组合声明、证明文件和测试报 告。如可能,应由符合EN ISO 17025常规要求的认可实验室进行 测试。 制定了室内涂料和清漆获得欧共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L 181/39 – L181/48,欧盟官方公报,2009年7月14日; http://newsletter.sgs.com/eNewsletterPro/uploadedimages/000004/SGS-Safeguards-20609-EU-Eco-Label-for-Wooden-Furniture-ZH-09.pdf 制定了室外涂料和清漆获得欧共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L 181/27 – L181/38,欧盟官方公报,2009年7月14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81:0027:0038:EN:PDF 制定了面巾纸获得欧共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L 197/87 – L 197/95,2009年7月29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97:0087:0095:EN:PDF 制定了床垫获得欧共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L 203/65 – L 203/80,2009年8月5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03:0065:0080: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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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IA更新第30部分:延长部件测试和认证的有效期给制造商带来好处

星期四, 二月 4, 2010 9:06

2009年12月17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一致投票同意将许多儿童产品的测试和认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11年2月10日。CPSC重申,该延长期只适用于第三方的测试和认证,产品仍需符合所有的适用标准、禁令和法则。 这里所说的儿童产品主要是供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产品。延 长期对以下产品有效: -邻苯二甲酸禁令中规定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ASTM F963安全标准中覆盖的玩具; -玩具枪、军帽、噼啪球、某些少年用品和其他耐用的婴儿用品; -电动玩具,少年用沙滩车; -儿童用自行车; -少年用床垫; -地毯和垫子; -乙烯基塑料膜片和儿童睡衣裤; 延长期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自行车头盔 -双层床 -婴儿拨浪鼓 -潜水棒 2010年2月10日以后,上述四种产品的一般合格证书(GCC)需包含 CPSC认可第三方实验室测试报告。 CPSC同意延长儿童产品铅含量的第三方测试和认证的有效期。 这个决议意味着,在2011年2月11日后制造的儿童产品仍需满足300 ppm铅限量的要求、并经过第三方测试证明。 全尺寸和非全尺寸的婴儿床、奶嘴、小物件和金属饰片上的油漆和涂料中的铅限量满足现行要求,并且必须带有第三方实验室开具的证书。非儿童产品则需要符合相应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中的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不必进行强制的第三方实验室测试,但需根据适用的强制规定,依然需要根据合理测试报告结果出具一般合格证书(GCC)。 CPSC已经编制了一份完整而详细的列表。该列表包括儿童产品和非儿 童产品要求的证书和有效日期。同时,这份列表标明了延长期适用的 产品和不适用的产品。 部件测试政策增强了铅限量规定的灵活性 委员会一致投票同意增加临时的部件测试政策,在部件供应商报关规 定的基础上,为制造商和进口商获得产品认证提供了灵活性。 这个政策允许第三方实验室继续为儿童产品的样品执行完整独立的测 试,以确定油漆和基质的铅含量是否符合规定。现在,产品可符合油 漆的铅含量规定,也可符合单独的铅限量规定(附加的)。 证明产品中的油漆满足90 ppm的铅限量要求可以是基于产品在认可的 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独立测试的测试报告,或基于油漆的供应商提供的 基于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的独立测试报告的声明。 产品中可接触部件的铅限量是300 ppm,证明方法和油漆涂层的方法 一致。 http://www.cpsc.gov/cpscpub/prerel/prhtml10/10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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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呼吁减少玩具中的多环芳烃(PAH)

星期二, 二月 2, 2010 9:06

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于2009年10月14日公布了一项有关儿童玩耍含多环芳烃(PAH)玩具的风险的声明。主要的一项批判点涉及欧洲玩具指令2009/48/EC,其中规定的多环芳烃(PAH)限值可能导致的儿童暴露危险玩具的风险更高于成人受香烟危害的风险。消费品中的多环芳烃(PAH)在近年来广受关注。 德国市场强烈建议测试玩具中的多环芳烃(PAH)。联邦风险评估所(BFR)的建议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已作为强制要求生效。有关该议题的最新发表材料为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的一项声明,请见下述。 多数多环芳烃(PAH)均为致癌物质,因而归类为致癌、致突变及生殖毒性(CMR)物质。多环芳烃(PAH)是一组涵盖一百多项单体物质的物质群。多环芳烃(PAH)常见于消费品的材料中,如橡胶、弹性塑胶以及涂料。儿童玩具也会使用此类材料。一则消息称使用含多环芳烃(PAH)的增塑油或炭墨均可致癌。增塑油或炭墨常添加至材料中,从而实现特殊的材料制造特性或期望的机械特点根据日渐增多的婴儿肿瘤病例情况,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建议尽可能减少暴露接触致癌、致突变及生殖毒性(CMR)物质。依据新版欧盟玩具指令中的致癌、致突变及生殖毒性(CMR)物质规范,联邦风险评估所(BFR)研究了多环芳烃(PAH)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影响。除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提供的16 种多环芳烃(PAH)外,更涵盖了更多物质,如有关食品的16种多环芳烃(PAH),有关职业安全6的19种多环芳烃(PAH),因此更多有效力的物质应纳入考虑范围。然而,清单中的大量物质均相同。联邦风险评估所(BFR)称当前制定的限制不足以保护儿童或满足减少暴露接触致癌、致突变及生殖毒性(CMR)物质的规定。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建议采用合理可行的尽量低原则(ALARA原则)。一项涉及104种玩具的研究显示,从技术观点出发,实际可生产比当前立法允许的多环芳烃(PAH)含量更低的玩具。 有关玩具中多环芳烃(PAH)的研究涉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提出的16种多环芳烃(PAH)。然而,超过70%的测试玩具材料均含有<1mg/kg的多环芳烃(PAH),且有相当大比例的玩具含有100 - 1000 mg/kg的多环芳烃(PAH)。因此,对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苯并芘(BaP)的一种多环芳烃(PAH)含量<1 mg/kg以及16种多环芳烃(PAH)总量<10 mg/kg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且应制定此类限值,从 而将风险暴露降到最低 联邦风险评估所(BFR)研究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比较单个多环芳烃(PAH)物质的不同潜在风险。此类潜在风险因物质不同而各不相同,某些物质的潜在风险可能高于其它物质10000倍。当前实践中,该研究未涉及玩具。因此,当前采用的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多环芳烃(PAH)清单在未来可能考虑玩具产品。 上述研究中,通过使用有机溶剂完全提取材料中的多环芳烃(PAH)建立分析数据。此项技术数据在实践中无法代表儿童玩具。因此,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建议应通过转移技术确定玩具中的致癌、致突变及生殖毒性(CMR)物质,因为该技术可模拟现实中的儿童暴露问题。食品接触的材料测试中可能说明了该方法采用的转移技术。对于此类材料,致癌、致突变及生殖毒性(CMR)物质,如多环芳烃 (PAH),可能无法察觉。 联邦风险评估所(BFR)表示,此类要求在技术上可行,并已在实践中获得证实。其建议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应应用于各类儿童材料,且无年龄限制。通过采取此类措施,可极大降低儿童暴露接触致癌、致突变及生殖毒性(CMR)物质,如多环芳烃(PAH)。 为响应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建议的公布,德国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部长呼吁欧盟委员会修改即将在2011年7月20日生效的新版玩具指令2009/48/EC。 http://newsletter.sgs.com/eNewsletterPro/uploadedimages/000004/SGS-Safeguards-20709-BfR-Germany-Reduction-of-PAH-in-Toys-ZH-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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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EN 71-1 2005 +A9

星期天, 一月 31, 2010 8:58

欧盟委员会在最新出版的《欧盟官方公报》上仍旧发布现行统一协调标准《EN71-1:2005+A8:2009 玩具安全性 – 第1部:机械和物理性能》。在2009年8月31日,欧洲发布了新的修订《A9 CEN EN71- 1:2009+A9:2009》(综合勘误表)。该修订尚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 采纳和更改标准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首先由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工业界代表中的国家权威机构、实验室和消费者组织经过商榷,同意变更标准,再由CEN发布EN 71标准。但是CEN发布的标准不一定能够成为统一的标准。只有经欧洲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这项标准之后,它才会成为统一的标准。也只有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这项标准之后,它才被接受,并满足玩具指令的基本要求。因此,该项标准在成为法规之前需要经过以下两次发布: 1. 经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2. 经欧洲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可作为统一标准。 《A9 CEN EN71-1:2009+A9:2009》对《EN71-1:2005+A8:2009》做 出了细微的变更。 列举变更的一些例子如下: -第4.5条 玻璃; -第5.1条 一般要求; -第5.12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半球形玩具。以下将详细比较 《EN71-1:2005+A9:2009》与现行统一的标准《EN71-1:2005+A8:2009》。 对照表: 术语和定义 EN71-1:2005+A9:2009 3.15 填充料 – 用来完全填入软体填充玩具内或玩具上软体填充部件内的材料。 EN71-1:2005+A8:20093.15 填充料 – 用来完全填入软体填充玩具内的材 第4条 一般要求 EN71-1:2005+A9:2009 第4.5条 玻璃增加附属条款d如下: d) 其他形态的玻璃元件形态(如玻璃珠)在按照8.5 (跌落测试)和8.7(冲击测试)测试后,不会呈现危险锐利边缘(见8.11, 锐边)或危险锐利尖端(见8.12, 尖点)。 EN71-1:2005+A8:2009第4.5条 玻璃没有附属条款d(阅读更多) 第5条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EN71-1:2005+A9:2009 第5.1条 一般要求增加了以下解析: 由纺织品物或纱线制成的紧密包裹填充的部件分不排除在5.1的一般要求之外。(参见附属部分A.26基本原理) EN71-1:2005+A8:2009不适用 第5条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EN71-1:2005+A9:2009 第5.12条 半球形玩具这些要求适用于玩具上具有近似圆形、椭圆形或像椭圆形的开口,且开口的最小和最大内经尺寸范围在64 mm和102 mm之间,体积不到177 ml,且高度超过13 mm的杯形、碗形或二分之一蛋形玩具。 EN71-1:2005+A8:2009第5.12条 半球形玩具这些要求适用于玩具上具有近似圆形、椭圆形或像椭圆形的开口,且开口范围在64 mm和102 mm之间,体积不到177 ml,且高度超过13 mm的杯形、碗形或二分之一 蛋形玩具。 第8条 测试方法 EN71-1:2005+A9:2009 第8.5条 跌落测试 跌落玩具,或玩具的相关部分,经5次从高度为(850 ± 50)mm处跌落至表面有2 mm涂层而厚度 为4 mm的钢板表面。在无弹性的水平表面上,根据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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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和瑞典遵循REACH附录17中有关镉的规定

星期五, 一月 29, 2010 8:50

丹麦和瑞典根据REACH附录17中规定的消费品中镉含量的要求,对消费品中镉限制的相关国家法规进行了修订。 在此之前,瑞典遵循的是化学品管理局(KEMI)实施的《化学品(禁止使用、进口或出口)法令》(1998:944),该法令禁止在消费品中使用镉。REACH法规相关的限制要求于2009年6月1日生效,瑞典在2009年7月修订了相应的化学品法令。瑞典撤销使用镉来进行表面处理或作稳定剂的禁令,允许镉限值遵循欧盟REACH法规附录17的规定(之前由欧盟指令91/338/EEC规管)。 与瑞典一样,丹麦遵循的《禁止进口、销售或生产含镉的产品法令》 (1992年12月23日BEK nr 1199)中也规定了消费品中镉的限值,即在进口或销售的产品中含镉量不得超过75 ppm。2009年9月12日,丹麦新出台的《禁止进口、销售或生产含镉的产品法令》(2009年9月5日BEK nr858)代替了旧的《禁止进口、销售或生产含镉的产品法令》(1992年12月23日BEK nr 1199)。丹麦新的法规规定,REACH附录17所述产品的镉限值为100 ppm。对于那些不在REACH附录17下覆盖的产品,仍须遵循丹麦法令 (2009年9月5日BEK nr 858) 规定的镉限值为75 ppm的要求,此类产品目录如下2: 1. 除了REACH附录17第23条第1段所列产品(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和聚碳酸酯)外,用于其他塑料中的颜料; 2. 除了REACH附录17第23条第3段所列产品外,作为塑料稳定剂的产品(从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中生产出来;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常用于成品); 3. 除了REACH附件17第23条第5和第6段所列产品外,作为表面处理剂(电镀)。 除了普通消费品需要受镉限制约束外,其他如非专业制造陶瓷品、搪瓷制品或玻璃器皿使用的釉料和装饰颜料也受到镉限制的约束。根据丹麦《为特定目的而限制使用某些危险化学物质和产品的法令》(2009年9月5日BEK nr 857) 3,因上述产品(如茶壶、杯子、罐子、水壶、器皿、盘子、碗)直接接触到食物,所以其镉含量不得超过产品重量的0.002%。 http://www.kemi.se/upload/Forfattningar/docs_eng/F98_944.pdf https://www.retsinformation.dk/Forms/R0710.aspx?id=126142 https://www.retsinformation.dk/Forms/R0710.aspx?id=12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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