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英国国家度量衡实验室(NWML)公布了2008年度RoHS报告。NWML是《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的英国执法权力机构,也是欧洲RoHS执法系统的领导者。NWML在该报告中阐述了其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所有活动。 2008年至2009年度,NWML开展了以下RoHS相关的活动: .咨询服务 .信息网站 .为会议提供演讲者 .参与展览会 .有效应用筛查测试实验室 .分别对250多家公司展开直接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4个改进方案 .3个欧盟通报 .4个产品撤回 .8个勒令符合性通知 .8封警告信 .就职于执法主体的欧盟合作组织 除其总则外,NWML观察市场、评估风险并瞄准下列领域进行调查测试项目:休闲用计算机、高尔夫球电车、缝纫机、美容美发设备、圣诞装饰、个人电脑、相机和类似微型视频设备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结果都符合标准。以下为研究成果总览: .大多数机器焊接符合要求。 .在塑料制品中使用铅和镉作为涂剂或稳定剂仍是个问题。 .一些情况下,机器焊接板中检测到多级铅污染。 .大多数焊接故障发生在手工焊接和返工区域。 .一小部分产品不符合问题严重。 .体系管控中由于对声明过分信任而产生不符合产品。 .电源软线仍是塑料中铅的来源。 .零部件上也检出铅。 .定制调整工具、电镀零件和螺丝钉中均发现有六价铬。
最近,欧盟绿色指令RoHS(《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重新做了修订,2008年12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RoHS指令修订版的草案。草案公布两个月后,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改写提案(COM(2008)809最终版)》,该指令提案改写了现行的指令2002/95/EC(RoHS指令)。欧盟委员会指出RoHS指令的基本目标和机制不变,其最终目标仍是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质。而促进电子电气产品相关法规的执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是这次修订指令的主要目标。修改草案保持了现行指令的关键要素,诸如禁止物质列表(没有增加或去除物质)以及准予这些物质在某些应用领域的豁免可能性,但将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医疗和监控设备,并增加了4种有害物质作为优先评估物质,因此这无疑将对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 草案主要修订内容 1、扩大产品范围 有步骤地将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纳入RoHS的管控体系,并在附件I和附件II中明确列出了本指令管控的产品范围,不再援引WEEE指令的条文。 2、新增优先管控物质 将现行管控的6项物质及限量明确列在附录Ⅳ中(物质及限量未变)。此次修订暂时未增加新的管控物质,但在附录Ⅲ中将六溴环十二烷(HBCDD)和三项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和DBP列入优先管控的名单。当优先管控物质列表中列出的物质因应用于电子电气设备而引起环境关注时,则需要进行评估。 3、修改定义 取消原指令中生产者的定义,新增加了“医疗器材”和“均匀材质”的定义。增加了制造商、经销商和进口商的定义,并对不同主体的符合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而强调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4、将CE(安全认证)标志引入RoHS 要求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除了确保产品符合限用物质的要求外,还需进行严格的内部过程控制,出具CE标志。 5、完善豁免机制 采纳了大多数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第8类和第9类产品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指出豁免的最长有效期为4年,以鼓励工业界开发替代产品。 6、增加了市场监督的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上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欧盟各国加强RoHS执法 欧盟加强市场监督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变化上,也体现在各成员国实际的行动上: 1、 英国 英国负责执法的“国家度量衡实验室”公布的2007年总结报告中显示:RoHS执行的第一年,英国发现300起不符合案例,都通过执行机构与公司的沟通和及时的补救措施而得到了正面解决,发出了25-30份勒令符合通告和10份强制执行通告,并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审判。该实验室未来的主要目标是从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大生产商生产的产品,转移到一些廉价但体积较大的产品,关注铅和十溴联苯醚的使用,同时建议企业应在评估符合性报告方面多做些工作。 2、 丹麦、瑞典、芬兰 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年初,丹麦环境保护署针对丹麦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和进口商遵守RoHS指令的情况进行了电子问卷调查。相对于欧盟境内的供应商,丹麦企业对其欧盟境外的供应商,尤其是对中国供应商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管控,更多地采用供应商审核、第三方公司验证、分析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管控。丹麦、瑞典、芬兰的RoHS法律执行机关在2008年年初公布了针对进口商、制造商以及零售店中的152项电子产品执行的调查结果。其中,22项产品不符合RoHS法律的要求,超标情况大多数是塑料中或焊料中所含的铅。 3、 比利时 比利时联邦环境管理署的监察机构负责RoHS的执行,监察方式包括符合声明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声明等于不知道产品成分,将被列为可疑产品,对产品的抽查可用XRF或化学测试。抽查产品针对价格相对比较低廉的产品如喷墨打印机、洗衣机、电吹风、电水壶和电动工具等,因为这些产品的质量可能被忽略。
为了实现将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元件从附件2002/95/EC(RoHS豁免条款)中删除这一目标,欧委会将至少每隔四年或在一个项目添加到清单后四年对附件中的每个豁免条款进行审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现有豁免和新的豁免请求,共包含29项豁免条款。在报告的最后评估中,建议终止下列7项豁免条款。 ? 豁免条款16—线性白炽灯中的铅(2006/310/EC); ? 豁免条款18—放电灯荧光粉中作为触媒的铅(2006/310/EC); ? 豁免条款19—特殊化合物中以PbBiSn-Hg 和 PbBiSn-Hg形式存在的铅; ? 豁免条款20—液晶显示器(LCD)用于连接平体荧光灯前后基片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2006/310/EC); ? 豁免条款26—蓝黑光管(BLB)玻璃封套中的铅氧化物 (2006/691/EC); ? 豁免条款27—高功率扬声器传感器中作为焊料使用的铅合金 (2006/691/EC); ? 豁免条款28—防腐层中的六阶铬(2006/692/EC);此外,还评估了五个豁免请求: ? 连接薄层漆包线和终端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 ? 用于装饰灯座和钟表的釉料或颜料中的铅和镉; ? Cortex 系列设备第三方成份焊料中的铅; ?ko Institute 和FraunhoferIZM 已经与欧盟签订了审查合同,并在2009年3月23日发表了RoHS指令豁免条款的报告。 ? 固相(电晶体)照明和显示系统中的镉; ? 用于连接极细漆包铜线(<100 μm)的焊料中的铅以及用于连接铜层厚度小于20 μm的铜包铝漆包线(CCAWs)的焊料中的铅。 目前,?ko仅推荐认可第四项豁免(即固体状态照明和显示系统中使用的镉)。当前不能预见可替代物的豁免条款,有效期将延迟至2014年7月31日,即下一次审查的到期日。欧盟将审查这些建议的豁免条款,并确定它们是否与RoHS指令第5条(1) (b)的要求相符。但是,欧盟尚未决定何时公布相关结论。 注:根据COM (2008) 809/4的第5条(“豁免机制“)内容,四年一度的审查将被豁免条款最长四年有效期的规定所取代。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pdf/final_reportl_rohs1_en.pdf 根据指令2002/95/EC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即时新闻发布—有关修订后ROHS指令的问题和解答,请登陆下列网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MEMO/08/763&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guiLanguage=en
AAS :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scopy 原子吸收光谱测试 ICP :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感应偶合等离子 UV-VIS : Ultraviolet-Visible Spectroscopy 紫外线可见光 光谱分析法 GC/MS :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气相色谱分析、质谱分析 IC : Ion Chromatography 离子普分析 ---- Substance Pb Test Equipment ICP, AAS Test Method IEC62321 Ed.1/111/54/CDV, EPA-3050B, EPA-3051, EPA-3052, ISO 6101-2, ISO 6503, IEC62321 ----- Substance Cd Test Equipment ICP, AAS Test Method IEC62321 Ed.1/111/54/CDV, EPA-3050B, EPA-3051, EPA-3052, EN 1122, ASTM D3335 ----- Substance Hg Test Equipment ICP, AAS Test Method IEC62321 Ed.1/111/54/CDV, EPA-3051, EPA-3052 ----- Substance Cr+6 Test Equipment UV-VIS, IC Test Method IEC62321 ...
COM(2008) 809/4草案(新的RoHS 指令)第四款包括了原来豁免的第八类和第九类电子电气设备(EEE)。 医疗设备已经承担了各种质量、安全和环境的法规,但是仍有不断增加的条例需要医疗设备行业遵守。其中之一就是正全面展开的欧盟RoHS指令审查。2008年12月发布的COM(2008) 809/4 草案首次强有力的证明了RoHS指令亟待更新。 姐妹指令2002/95/EC(RoHS指令)和2002/96/EC(WEEE指令)规定原来的RoHS范围不包括医疗设备和监测和控制设备(第八类和第九类),自从2003年1月27日发布2002/95/EC指令后,第八类和第九类产品就不需要像其他类产品一样在截止日期后符合要求。RoHS的更新将废除此豁免。 在第八类指令下的医疗设备及配件(植入式及被感染的产品除外)包括以下产品: ? 放射治疗设备 ? 心脏医疗器械 ? 透析机 ? 肺呼吸机 ? 放射医学设备 ? 体外诊断的实验室设备 ? 分析仪器 ? 制冷器 ? 受精试验设备 ? 其他的一些关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及缓解病痛、伤痛及残疾的设备 关于医疗设备的进一步定义在COM(2008) 809/4中第三款从m到o项中有具体阐述。根据欧盟技术采用委员会里的一些现有资料,第二次利益相关者的协商表明,大多数利益相关者都能接受里面的基本原则,包括医疗设备被纳入RoHS指令范围。2008年年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结束,欧盟委员会也公布了一份正式提案。预计,针对医疗设备的管制日期最晚不超过2014年,针对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最晚不超过2016年。随着第八类和第九类产品纳入管制,相应的豁免清单也被提出。 这个清单在COM(2008) 809/4指令下的附录VI中。但是在豁免条款中也存在着变化: ? 没有有效期就没有更多的豁免权 ? 豁免期有效期为四年 ? 需要反复豁免申请及审批程序,以检查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的替代品, ? 豁免会在申请(重复申请)后18个月内做出决定 另外一个影响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和进口商的新因素,是在欧盟一致性声明和带有CE标识的相关商标声明下的RoHS指令下的职责。这一程序的细节在RoHS草案的第七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和附录VII中
(部分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RoHS执行指南文件 第一版一2006年5月发布 本指南文件已经通过欧盟RoHs执行机构信息网络的讨论。 请注意本文件仅提供信息和建议不带有法律效力。 个别成员国RoHs执行机构有本国的法律架构可以仪在本国架构范围内使用该指南。 概要 本指南文件包括3个部分介绍目的原则和执行过程RoHs符合性文件抽样和测试。 本指南的重点可用来指导ROHs执行的基本原则建议生产者 (指令第3条的定义)保存的文件类型。 成员国执行机构可以使用上述文件来检查RoHs符台性的几种途径.几种可采用的抽样准备和分析测试的方法以避免成员国之间不一致的执行决策。 第一部分:简介 本指南的目的 ROHs指令(2002195/EC)中没有对需要保持或执行程序所要求的符合性文件进行描述。本文件为上述事项提供非强制性的指南。 本文件有2个主要目的 帮助成员国执行RoHS~和向业界澄清如何证明其符合性本文件希望能成为成员国ROHs执行机构问更为广泛自愿的执法台作的一部分、 原则 一个有效的ROHs符台性和执行制度应该基于以下基本原则成员国之间关于ROHs指令适用产品范围的致应用和通用解释。前提假设指令范围内的产品符台要求和生产者的自我声明, 这些原则将给成员国和生产者 (指令第3条定义2006年7月1日以后在欧盟市场投放电子电气设备的人)提供一个有效的和经济的方法。 执行过程 ...
兹通过本指令: 第一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条范围 1 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IA规定的1、2 3、4 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呻6年7月1目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3条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I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OO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600伏特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副点的生产者。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4条防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2006年7月1日。 2条款I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 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5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进行。 (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 (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 (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人到附件后四年对咐件进行检查加^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f)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向不可能大干其对环境健康和l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 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条检查 在2005年2月l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条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条惩罚 威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条过渡 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台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条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欧洲做会主席欧盟理事会主席P.COX G DRYSANNEx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10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阳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台金元素中的铅台量达0.35%铅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台金中铅含量超过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 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万面的应用 ●台卡二苯醚(Deca BOE)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灯泡。
跟WEEE及RoHS不同的是.WEEE及RoHS指令只针对某几大类电子电气设备,而EuP指令将要涉及的产品非常广泛原则上涵盖了除车辆以外的所有投放市场的耗能产品只要该产品具有相当数量的销售和贸易量(按照最近得到的数字可表示为每年200000件以上)且有重大的环境影响有重大的改善潜力而无需过多的成本。 指令中对用能产品的定义为任何依赖能源输人来工作或产生运输和测量此类能源的产品(能源如电矿物燃料和可再生清洁燃料) 且包括组件只要其满足以下条件: 1)能耗产品要采用的可作为单独零件为最终用户投放市场的并且2>能够单独地评估此类组件的环境绩效 EuP指令并未给出清晰的产品范围清单只是要求在实施措施中规范覆盖的用能产品(以下简称EuP)的种类但随后欧盟将以下14种产品纳八EuP指令优先管控的范围 1锅炉 2热水器 3个人电脑 4成像设备 5电视 6待机及停机状态损耗 7充电器 8办公室照明设备 9街灯 10家居用空调设备I空调及通风系统l 11电动机 12商用冰箱及冷藏箱 13家用冰箱及冷藏箱 14家用洗碗碟机和洗衣机 指令涵盖的EuP应加附如图所示CE合格标志并出具台格声明方可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
欧盟现行的一些指令如关于新的燃气或使用液体燃料的热水锅炉 (92/42/EEC) 家用电冰箱冷冻柜厦其组合件(96/57/EC)以及荧光灯镇流器 2000855/EC)等产品在使用期间的能效指令将作为EuP指令中有关能耗的实施 措施。此次发布的欧盟EuP指令亦对这些实施措施进行了修订通过此途径欧 盟进步加强并简化了欧盟法规。 欧盟WEEE指令与本指令范围之内些产品 (电子电气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有关WEEE指令提出了废弃物收集回收和利 用的相关指标也规定了生产商处理废弃物的财务职责。EuP指令则通过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引人相关因素并提供具体的进展监测指标进一步提高产品设计促 进废弃物的再生和重新使用,欧盟RoHs指令限制了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 的使用。很明显除这些物质之外在能耗产品中还使用其它对环境有害的物 质对它们也应该加以控制。EuP指令鼓励生产商检查是否有可能在产品的整个 生命周期内将这些有害物的使用量最小化并使排放到环境中的排放物最少。 此外,EuP指令还要求随产品供应链向制造商提供相关信息并由其向最终用户及 产品的最终处理者传递相关信息这有助于RoHs指令的正确有效地实施与监督。
苯并三唑及其苯并三唑类物质主要用于水处理油类抗氧化金属抗氧化 等。苯并三唑对铜有很好的缓蚀作用,对铝铸铁钢镍锌等金属材料也有 同样的防蚀效果,可加人到汽车引擎的防冻剂研磨和切削的润滑油,以及铜及铜 台金的清洗液中达到防止腐蚀提高缓蚀效果的目的。用于水质稳定剂中时 能与聚磷酸盐钼酸盐亚硝酸盐硅酸盐有机膦酸盐有机磷酸酯及多种聚 羧酸阻垢分散剂复配可以提高水质稳定剂的缓蚀效果。 另外苯并三唑类物质是种较好的紫外光吸收剂,像塑料合成橡胶合成 纤维染料涂料颜料等暴露在阳光,或在人造紫外光源下会加速变色变 脆涂料层龟裂和脱落直至失去使用价值。主要原因是这些材料吸收了紫外光中 的能量引发了自动氧化反应发生光降解作用。如果在这些塑料等制品种添加 紫外光吸收剂将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其中苯并三唑类紫外线吸收剂具 有性能稳定毒性低吸收紫外线的能力强能够抑制或减弱光降解作用提高 合成材料的耐光性能与高分子材料相容性好所以广泛地应用于聚稀烃聚酯 树脂涂料食品包装感光材料等各种台成材料制品中。 但是苯并三唑遇明火可燃并产生有毒气体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 物等。如吸进苯并三唑粉尘可引起鼻炎支气管炎发热、喘息以及由于气管炎症而引起的迷走神经紧张等症状所以在实际的生产应用种需要对其的使用范 围和使用量做一些限制。 针对苯并三唑类物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GB/T14422-1993主要是针 对锅炉用水和锅炉辅助设备所用循环冷却水中的苯并三唑含量的检测,欧盟 76/768EEC标准美国FDA OTC和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9月)规定辛普 紫外线AB全波段防晒剂UVAB480-P(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四甲基丁基苯酚)用于防 晒化妆品的最大用量不得超过百分之十,2006年7月4日 ,日本环境省召开的第 58次中央环境审议会环境保健分会化学物质审查会议讨论认定2-(2’-Hydroxy-3.5 di-tert-butylphenyl)benzotriazole物质(一种苯并三唑类紫外线吸收剂)为化学物质的 审查和制造等相关法律(即化审法)中规定为禁止进口的物质因此禁止含有该 物质的8种产品进口。 针对以上各种有害有机化台物除了清晰的认识到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 巨大危害外我们的生产企业还需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产品符合出口国家的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需要对世界各地区和国家针对有害有机物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