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颁布了“COM(2008)0809-C6-0471/2008-2008/0240(COD)”草案。本草案对欧盟于2008年12月颁布的RoHS 2.0指令修改草案进行了评述。其主要的 修改内容包括开放式的产品目录范围以及增加限用和高优先级物质种类。 提议变更产品范围:根据最新的草案报告,将在附件I现有含明确范围的十种产品类别基础上,增加另一个开放范围的产品类别,以使未来的RoHS 2.0指令适用于所有的电气和电子设备(EEE)。此外,还提议将电缆、耗材和配件(如储存媒介、硒鼓和灯具)也列入管控范围。 由于在附件II中列举各类受管控产品的释例不能解决对产品类别存在不同解释的问题,应将其删除,以避免混淆。该目录将在2012年生效。如在未来将RoHS 2.0草案的范围扩大,将势必会将至今仍被豁免、范围宽广的固定工业设备包含在内。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既能保证目录范围的开放性,又能在不同目录之间进行区分。 附件1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目录范围(建议): 1. 大型家用电器; 2. 小型家用电器; 3. IT和通讯设备; 4. 消费产品; 5. 照明设备; 6. 电气和电动工具; 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 医疗器械; 9. 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 10. 自动售货机; 11. 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 提议变更物质范围: EEE中的现有受限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将予以保留。此外,还提议增加已明确特定限量的新限用物质,并将重点放在溴化和氯化有机物以及特定的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上。在指令附件IV的提议中,列出了限用物质的最大浓度。 第4(7)条中所述限用物质及其在均一材料中可允许的最大浓度 如下: A部分: -铅:0.1% -镉:0.01% -汞:0.1% -六价铬:0.1% -多溴联苯:0.1% -多溴联苯醚:0.1% B部分 -溴化阻燃剂:0.1% -氯化阻燃剂:0.1% -聚氯乙烯(PVC):0.1% -氯化增塑剂: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0.1%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0.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1% 除了这些限用物质以外,附件III中还列出了一份需在EEE产品中优先评估的有害物质清单,对这些物质至少要做标识要求。下次评审时,将对这些尚未增加到附件VI中的物质进行评估。 第6a条所指物质如下: 1. 砷化合物; 2. 铍及其化合物; 3. 三氧化二锑; 4. 氧化镍; 5. 双酚A; 6. 除溴化阻燃剂外的有机溴化物; 7. 出氯化阻燃剂或增塑剂外的有机氯乙烷。
2009年10月15日,欧盟委员会秘书处向成员国代表团提交了一份有关《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2002/96/EC)以及《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2002/95/EC)的让步协议。两项指令互为补充,均旨在避免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中,并确保材料的可持续回收利用,且不产生有害物质。 当前,WEEE中规定了两项指令的范围,包括产品定义,附录所列的产品类型和产品示例。最新的RoHS注释文件中建议为RoHS设定一个开放范围,涵盖除特别豁免某种产品外的所有电气电子设备(EEEs),如将大型固定工业用具和管风琴乐器等列入豁免的产品名单中。这将是对RoHS范围(当前仅限WEEE列明的10个产品种类)的一次重要变更。然而,目前建议WEEE指令所管控的范围仍保留现行立法中所作出的规定。 因此,两项指令的范围将出现区别。与WEEE指令相比较,RoHS指令 的开放范围将使限用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要求涉及到更广的范围。同 时,指令通过减少产品和废物链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增加对环境和人 体健康的益处。此举可增强WEEE回收利用的可能性和经济收益性, 并改善回收工厂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此举可能导致不在当前RoHS 范围中管控范围内产品的经济营运商的额外费用。变更WEEE和RoHS指令的辩论似乎仍将继续。最近一期欧盟委员会的刊物表明欧洲议会不会于2010年5月前给出意见。 信息来源: 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12/st12847.en09.pdf 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14/st14444.en09.pdf
经过两年半的准备,第一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最终发表并进行公示。而大众关注的中国ROHS指令第二阶段已蓄势待发。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又称中国RoHS)与欧盟RoHS之间最关键的不同点是前者设立了两个执行阶段的不同要求: 第一阶段正确进行标识,第二阶段纳入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为改进该法规,特别是准备第二阶段,中国政府在2007年3月1日法规生效后,进行了大量工作。2009年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第一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为《重点目录》),并进行一个月的公示。此举意味着中国RoHS的第二阶段即将开始。 第一批公示的《重点目录》包括三类产品:移动用户终端、电话(包括固定电话终端与无线电话终端)以及连接电脑的打印机。《重点目录》附录中列明了上述产品的定义和示例。《重点目录》一旦被采纳,将在最终官方发布后十个月开始执行。届时,《重点目录》中三类产品的铅[Pb]、汞[Hg]、镉[Cd]、铬(VI)[ Cr(VI)]、多溴联苯[PBB] 以及多溴联苯醚[PBDE]浓度应符合SJ/T 11363-2006标准,并服从CCC管理(中国市场上某些销售产品的强制认证)。与欧盟RoHS类似,中国RoHS允许在每类产品在特定应用领域中免除铅[Pb]、镉[Cd]、汞[Hg]浓度的限制。
2009年9月3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刊登了一份协调性文件,作为RoHS指令修正案的一份更新草案。该文件评议了2008年12月3日公布的第一份草案。欧盟委员会在第一份草案中对RoHS指令的实施范围、生产商责任增加以及欧盟市场监督等修改提出了建议。 这份新文件最重要的主题如下: ? 除了某些豁免的产品(包括大型固定工业设备和管风琴等)外,RoHS 指令的范围包括所有电子电气设备(EEE)。 ? 相应地,第一份草案(即EEE类别和在它们范围之内的产品)的附录I和附录II已从最新的文件中删除。 ? 增加限制物质范围的方法有所改变。附录III被删除了,而列表中原来增加的四种限 制物质被重新指定为优先评估物质。第4 款第7 条建议委员会采取一种更接近REACH法规的方法评估RoHS指令的限制物质。保留下来的附录IV列出了现行RoHS指令限用的物质,即Pb、Hg、Cd、Cr(VI)、PBB和PBDE。 ? 该更新草案列出了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要承担的义务。例如,在将EEE投放到欧盟市场前,进口商必须保证生产商已经完成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进口商也需要给出他们的姓名、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有效联系地址。 ? 13款和14款规定要有EC符合性声明和CE标识,原RoHS指令并没有此要求。 ? 对原指令的另一个修改是对豁免程序的修正。为了延长现有的豁免权,有关方必须每隔四年重新申请一次。 ? 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的豁免将会被新的RoHS指令终止。附录VI列出了对这些产品中某些物质的豁免。 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12/st12847.en09.pdf
事件背景: 2009 年9 月3 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向欧盟成员国代表提出新的RoHS 指令和WEEE 指令修订草案文本。2008年12 月3 日,欧洲委员会首次提出RoHS 指令和WEEE 指令的修订草案(COM(2008)809 和COM(2008)810)后,收到的反馈意见比较大,欧盟在协调各方意见后,提出了本次的第二份修订草案。 RoHS 指令的修订: 重要的变化 新草案涵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EEE),除非特别指明排除在外。新草案在不适用产品名单增加了大型固定工业工具(large-scale stationery industrial tools)和管风琴乐器(musical pipe organs)。 第4 条变化 原草案第4 条“预防”中规定:电子电气设备,包括投放市场的用作维修或再使用的备用零件,不得含有附件IV 所列的物质 新草案第4 条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第7 款给出的方法,对附件IV 所列限用物质清单进行审议。 WEEE 指令的修订: 新草案新内容, 新修订草案文本又重新插入附件IA 和附件IB(电子电气设备的类别及各类别的产品清单) 新草案澄清 ,新草案同时澄清了“投放市场”指的是成员国的市场,而非欧共体市场 新草案补充,新草案第2 条第4 款特别补充,来自私人家庭以及非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一概视为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理事会最新修订草案文本补充,若成员国要求生产商承担收集设施的成本,则须确保弃置于收集设施的废弃物以及以其他途径收集的废弃物是免费交予生产商,或是其他合适的机构,以便为再使用进行准备。 未来进展: 尽管理事会将会于今年晚些时候就新修订草案文本进行讨论,欧洲议会预期于2010 年4 月就WEEE 及RoHS 指令修订草案投票,之后可能立即通过两项新指令。新指令会在欧盟官方公报(OJ)刊登之日起18 个月后,在欧盟27 国实施。
即使新版本RoHS的草案给现有的立法蒙上一层云雾,但RoHS立法还是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因此,我们要提醒大家注意欧洲RoHS指令的最新进展。 根据2002/95/EC 指令第4 条第(1)的规定,欧盟定期审查了2002/95/EC指令附件所列的电气电子设备中的某些材料和配件的豁免条例。 分别于2009年6月5日和2009 年6 月11 日公布2009/428/EC和 2009/443/EC两个指令,修订对铅、镉和汞的豁免。 I. 2009/428/EC 指令更改铅的现有豁免:由2006/691/EC指令初次推出的豁免22替换为:22. 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用于光纤通信系统的RIG(稀土铁石榴石)法拉第转子中的杂质铅。 II. 2009/443/EC 指令推出铅、镉和汞的新豁免条例:新增了以下33至38条款: 33. 电源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 34. 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计中的铅。 35. 专业音频设备上光耦合器中使用的光敏电阻中的镉,豁免至2009年12月31日止。 36. 直流等离子显示器中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其含量每台显示器不超过30毫克, 豁免至2010年7月1日止。 37. 基于硼酸锌玻璃体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中的铅。 38. 铝结合氧化铍的厚膜浆料中的镉和氧化镉。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39:0032:0033: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48:0027:0028:EN:PDF
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2002/95/EC《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欧盟RoHS指令)。2009年5月14日,通过修改1976年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美国议会提交了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的提案。 I. 欧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2002/95/EC《关于电子在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欧盟RoHS指令)。本指令第五条,适应科技进步,指出了为适应科技进步而必须做出的所有修订,同时指出,针对附录中的每项豁免,应至少每隔四年,或每添加新条目的四年后进行审查。 2009年6月,欧盟RoHS指令中所修订或添加的豁免项包括: 第22项:在光纤通讯系统中的稀土铁石榴石法拉第旋转器中的杂质铅。该豁免项将于2009年12月31日废除。 第33项:电源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 第34项: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计中的铅。 第35项:专业音频设备上光耦合器中使用的光敏电阻中的镉,豁免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第36项:直流等离子显示器中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其含量每台显示器不超过30毫克,豁免至2010年7月1日止。 第37项:基于硼酸锌玻璃体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中的铅。 第38项:铝结合氧化铍的厚膜浆料中的镉和氧化镉。 II. 美国RoHS 2009 年5 月14 日,通过修改1976 年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美国议会提交了H.R.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的提案。该法案旨在统一美国对外贸易和各州之间对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物质的限制法规。近年来,美国有些州已经通过或提出了具有不同要求的有关限制电气设备使用有害物质的法规,这些法规可能会对国内和国际销售的上述设备造成负面影响。 欧盟RoHS相关指令或决定 指令/决定 发布日期 主要修订项 2002/95/EC 2003.2.13 列出10个豁免项 2005/717/EC 2005.10.15 添加第9a和9b项 2005/747/EC 2005.10.25 修订第7 和第8项,并增加第11至15项 2006/310/EC 2006.4.28 添加第16至20项 2006/691/EC 2006.10.14 添加第21至27项 2006/692/EC 2006.10.14 添加第28项 2006/690/EC 2006.10.14 添加第29项 2009/443/EC 2009.6.11 添加第33至38项 Judgment of the Court case C-14/06 and C-295/06 2008.4.1 废除第9a项 2008/385/EC 2008.5.24 添加第30至32项 2009/428/EC 2009.6.5 修改第22项 美国RoHS的管制物质以及基于均质材料的允许限制 提议的生效日2010.7.1 受管制物质 /限制(w/w) 镉 0.01% 铅 0.1% 汞 0.1% 六价铬 0.1% 多溴联苯(PBBs)0.1% 多溴联苯醚(PBDEs) 0.1% H.R. 2420适用于2010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计使用电压为300 V以下的电子产品。电子产品是指可用于传输、分配或控制电流的产品,或使用电力的电弧焊、照明、发信保护及通讯设备,或医疗成像、电机及发电机等。电子工业产品适用单一材料下有害物质限制的国家标准。这些限制与欧盟RoHS中的限制相同,根据该法规的规则,任何其它州或州的下级单位将优先采用未来的限制,或执行与提议的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或较之更严格的当前标准。在2009财政年度,该法案提议为其管理拨款1,000,000美元,以贯彻执行该法案的条款。
2009年3月31日,英国国家度量衡实验室(NWML)公布了2008年度RoHS报告。NWML是《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的英国执法权力机构,也是欧洲RoHS执法系统的领导者。NWML在该报告中阐述了其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所有活动。 2008年至2009年度,NWML开展了以下RoHS相关的活动: .咨询服务 .信息网站 .为会议提供演讲者 .参与展览会 .有效应用筛查测试实验室 .分别对250多家公司展开直接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4个改进方案 .3个欧盟通报 .4个产品撤回 .8个勒令符合性通知 .8封警告信 .就职于执法主体的欧盟合作组织 除其总则外,NWML观察市场、评估风险并瞄准下列领域进行调查测试项目:休闲用计算机、高尔夫球电车、缝纫机、美容美发设备、圣诞装饰、个人电脑、相机和类似微型视频设备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结果都符合标准。以下为研究成果总览: .大多数机器焊接符合要求。 .在塑料制品中使用铅和镉作为涂剂或稳定剂仍是个问题。 .一些情况下,机器焊接板中检测到多级铅污染。 .大多数焊接故障发生在手工焊接和返工区域。 .一小部分产品不符合问题严重。 .体系管控中由于对声明过分信任而产生不符合产品。 .电源软线仍是塑料中铅的来源。 .零部件上也检出铅。 .定制调整工具、电镀零件和螺丝钉中均发现有六价铬。
最近,欧盟绿色指令RoHS(《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重新做了修订,2008年12月3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了RoHS指令修订版的草案。草案公布两个月后,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改写提案(COM(2008)809最终版)》,该指令提案改写了现行的指令2002/95/EC(RoHS指令)。欧盟委员会指出RoHS指令的基本目标和机制不变,其最终目标仍是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质。而促进电子电气产品相关法规的执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是这次修订指令的主要目标。修改草案保持了现行指令的关键要素,诸如禁止物质列表(没有增加或去除物质)以及准予这些物质在某些应用领域的豁免可能性,但将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医疗和监控设备,并增加了4种有害物质作为优先评估物质,因此这无疑将对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 草案主要修订内容 1、扩大产品范围 有步骤地将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纳入RoHS的管控体系,并在附件I和附件II中明确列出了本指令管控的产品范围,不再援引WEEE指令的条文。 2、新增优先管控物质 将现行管控的6项物质及限量明确列在附录Ⅳ中(物质及限量未变)。此次修订暂时未增加新的管控物质,但在附录Ⅲ中将六溴环十二烷(HBCDD)和三项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和DBP列入优先管控的名单。当优先管控物质列表中列出的物质因应用于电子电气设备而引起环境关注时,则需要进行评估。 3、修改定义 取消原指令中生产者的定义,新增加了“医疗器材”和“均匀材质”的定义。增加了制造商、经销商和进口商的定义,并对不同主体的符合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而强调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 4、将CE(安全认证)标志引入RoHS 要求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除了确保产品符合限用物质的要求外,还需进行严格的内部过程控制,出具CE标志。 5、完善豁免机制 采纳了大多数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第8类和第9类产品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指出豁免的最长有效期为4年,以鼓励工业界开发替代产品。 6、增加了市场监督的条款 引入统一的产品符合性评估要求和市场监督机制,通过严格且统一的市场监管来减少市场上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欧盟各国加强RoHS执法 欧盟加强市场监督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的变化上,也体现在各成员国实际的行动上: 1、 英国 英国负责执法的“国家度量衡实验室”公布的2007年总结报告中显示:RoHS执行的第一年,英国发现300起不符合案例,都通过执行机构与公司的沟通和及时的补救措施而得到了正面解决,发出了25-30份勒令符合通告和10份强制执行通告,并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审判。该实验室未来的主要目标是从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大生产商生产的产品,转移到一些廉价但体积较大的产品,关注铅和十溴联苯醚的使用,同时建议企业应在评估符合性报告方面多做些工作。 2、 丹麦、瑞典、芬兰 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年初,丹麦环境保护署针对丹麦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和进口商遵守RoHS指令的情况进行了电子问卷调查。相对于欧盟境内的供应商,丹麦企业对其欧盟境外的供应商,尤其是对中国供应商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管控,更多地采用供应商审核、第三方公司验证、分析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管控。丹麦、瑞典、芬兰的RoHS法律执行机关在2008年年初公布了针对进口商、制造商以及零售店中的152项电子产品执行的调查结果。其中,22项产品不符合RoHS法律的要求,超标情况大多数是塑料中或焊料中所含的铅。 3、 比利时 比利时联邦环境管理署的监察机构负责RoHS的执行,监察方式包括符合声明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声明等于不知道产品成分,将被列为可疑产品,对产品的抽查可用XRF或化学测试。抽查产品针对价格相对比较低廉的产品如喷墨打印机、洗衣机、电吹风、电水壶和电动工具等,因为这些产品的质量可能被忽略。
为了实现将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元件从附件2002/95/EC(RoHS豁免条款)中删除这一目标,欧委会将至少每隔四年或在一个项目添加到清单后四年对附件中的每个豁免条款进行审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现有豁免和新的豁免请求,共包含29项豁免条款。在报告的最后评估中,建议终止下列7项豁免条款。 ? 豁免条款16—线性白炽灯中的铅(2006/310/EC); ? 豁免条款18—放电灯荧光粉中作为触媒的铅(2006/310/EC); ? 豁免条款19—特殊化合物中以PbBiSn-Hg 和 PbBiSn-Hg形式存在的铅; ? 豁免条款20—液晶显示器(LCD)用于连接平体荧光灯前后基片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2006/310/EC); ? 豁免条款26—蓝黑光管(BLB)玻璃封套中的铅氧化物 (2006/691/EC); ? 豁免条款27—高功率扬声器传感器中作为焊料使用的铅合金 (2006/691/EC); ? 豁免条款28—防腐层中的六阶铬(2006/692/EC);此外,还评估了五个豁免请求: ? 连接薄层漆包线和终端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 ? 用于装饰灯座和钟表的釉料或颜料中的铅和镉; ? Cortex 系列设备第三方成份焊料中的铅; ?ko Institute 和FraunhoferIZM 已经与欧盟签订了审查合同,并在2009年3月23日发表了RoHS指令豁免条款的报告。 ? 固相(电晶体)照明和显示系统中的镉; ? 用于连接极细漆包铜线(<100 μm)的焊料中的铅以及用于连接铜层厚度小于20 μm的铜包铝漆包线(CCAWs)的焊料中的铅。 目前,?ko仅推荐认可第四项豁免(即固体状态照明和显示系统中使用的镉)。当前不能预见可替代物的豁免条款,有效期将延迟至2014年7月31日,即下一次审查的到期日。欧盟将审查这些建议的豁免条款,并确定它们是否与RoHS指令第5条(1) (b)的要求相符。但是,欧盟尚未决定何时公布相关结论。 注:根据COM (2008) 809/4的第5条(“豁免机制“)内容,四年一度的审查将被豁免条款最长四年有效期的规定所取代。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weee/pdf/final_reportl_rohs1_en.pdf 根据指令2002/95/EC适应科技进步的要求。即时新闻发布—有关修订后ROHS指令的问题和解答,请登陆下列网站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MEMO/08/763&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guiLanguag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