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豁免清单更新 条款已达39项 RoHS豁免LED中镉 2010.2.26,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委员会决定2010/122/EU,鉴于对LED中的镉进行替代,在技术上还不成熟,决定对其进行豁免。至此,RoHS指令附录(即豁免清单)条款,增加至第39条 RoHS最新豁免清单: 1.Mercury in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5 mg per lamp 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豁免物质Hg 2.Mercury in straight fluorescent lamps for general purposes not exceeding: halophosphate 10 mg triphosphate with normal lifetime 5 mg triphosphate with long lifetime 8 mg. 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10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 豁免物质Hg 3.Mercury in straight f1uorescent lamps for special purposes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豁免物质Hg 4.Mercury in other lamps not specifically mentioned in this Annex. 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豁免物质Hg 5.Lead in ...
RoHS 2.0修订报告出台 管控级别大幅提升 RoHS最新修订报告出台 2009底,欧盟议会议员提出一份修订报告,针对此前由欧盟执委会公告的RoHS修正草案——2008/0240(COD)进行大幅修订。依据此修订报告,RoHS将扩大管制范围及在电子电气产品中新增更多有害物质的限制,指令管控力度将大幅提高。 管控范围扩大 修订报告提议RoHS指令涵盖所有电子电气产品,而不是局限在某些指定的产品范围中。因此,指令附录I新增了第11大类——其它未包含于上述10大类中的电子电机产品,删除附录II逐项细列的产品清单,此举目的在于所有EEE产品均须受RoHS所规范,而并不仅仅局限于附录 II 列出的这些产品。特别提出EEE产品的电源线、耗材及其配件,亦需受RoHS指令所管控。 新增7项限制物质 新修订草案中附录IV的B部份新增7项限制物质,其浓度限值均为0.1% (即1,000 ppm)。新增的限制物质分列如下: 1. 溴 系阻燃剂 2. 氯 系阻燃剂 3. 聚 氯乙烯 (PVC) 4. 氯 系塑化剂 5. 邻 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6. 邻 苯二甲酸苯基丁酯 (BBP) 7. 邻 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7种优先关注物质 新修订草案中附录IV新增一系列“电子电气产品中优先关注的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可能对人体或环境造成危害。执委会之后也会审视这些“优先关注物质”,及考虑是否将之放入附录III的限制清单中,以逐步淘汰这些物质。这批优先关注物质如下所示: 1. 砷的化合物 2. 铍及其化合物 3. 三氧化二锑 4. 三氧化二镍 5. 双酚 A 6. 溴系阻燃剂外的有机溴化物 7. 氯系阻燃剂及塑化剂外的有机氯化物
2009年12月28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颁布暂缓执行测试和认证要求的委员会行动公告1,许多管制纺织品的测试和认证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实施后,产品仍必须符合相关适用的规定和禁令。 同时,CPSC 还颁布了一则公告,名为“关于遵守2009年8月14日规定的铅含量限值,儿童产品和其它消费品产品部件测试和认证的过渡性政策”。该公告为灵活的产品部件测试政策及使其符合《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2中铅含量上限标准提供了指导。 暂缓执行测试和认证要求的背景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14部分a(1)、a(2)和a(3) 条制定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管制下的大多数产品(包括纺织品)的测 试和认证要求。CPSA要求美国国内的所有制造商、私人贴标商及产品 进口商,对所有符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制定的消费品安全法 规或委员会制定的其它类似法规、禁令、标准或规章要求的产品,且 或用于消费或储存或在市场上销售的情况时,都需出具产品的合 格证。 2009年2月9日,CPSC宣布暂缓执行将于2010年2月10日才开始生效的特定第三方测试和认证要求。由于对如何在各种消费品中运用测试和认证和要求的不确定或疑惑,委员会决定暂缓执行。 CPSC部件测试政策背景 通常,儿童产品合格认证必须以最终产品的样品检测结果为准,产品 在相同条件下将出售给消费者或与样品“所使用的材料一模一样”4。 当使用少量的产品部件特别是表面涂层时,需要采用较大数量的儿童 产品的样品用作表面涂层测试。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计划发布规定规范 产品部件测试,以及制定测试协议和标准以便与即将进行的规则制定 相符。在此类规定发布之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不会禁止儿童产品的 认证以还未使用到产品中的表面涂层或产品部件测试结果为准,而不 是以最终产品的测试结果为准。 表面涂层或可接触基层的铅含量认证 国内制造商或进口商要证明儿童产品合格可以通过: 1. 最终产品中使用的表面涂层/产品部件测试合格报告;或 2. 第三方出具证书证明涂料/产品部件的铅含量符合上限规定。 国内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每一种表面涂层/产品部件样品能够代表最 终产品中使用的表面涂层/产品部件。 合格证书 儿童产品随附的合格证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 根据颜色、部位或其它方式使用的不同表面涂层; ? 根据零部件编号或其它规格使用的不同产品部件;以及 ? 应为每一种表面涂层/产品件附上相应的测试报告或认证书。 儿童产品测试 产品中使用的涂料的测试报告 ? 产品中使用的一种或多种涂料的测试报告必须以公信的第三方测试实验室测试结果为准。 ? 测试报告应根据颜色、规格编号和其它特征以及涂料的制造商和涂料的供应商(若制造商和供应商不是同一企业)区分每一种表面涂层。产品中可接触基层的铅含量测试报告 ? 产品中使用的一种或多种可接触产品部件基层的测试报告必须以公信的第三方测试实验室或一个合理的测试项目测试的结果为准。 ? 测试报告应根据颜色、规格编号和其它特征以及产品部件的制造商和产品部件的供应商(若制造商和供应商不是同一企业)区分每一种产品部件或基材。 从别人那里取得的表面涂层/可接触产品部件认证书 ? 表面涂层的认证书必须以公信的第三方测试实验室测试的一种或 多种表面涂层的结果为准3。 ? 可接触产品部件基层的认证书必须以通过采用一个合理的测试项 目测试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部件的结果为准。 ? 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2063条《消费品安全法》第14章,表 面涂层和产品部件的认证书应确定所有的测试报告都是认证的参 照基准。 成为“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表面涂层 ? 表面涂层样品的量不需要与用于应用到儿童产品中的数量相等, 且不需要涂止同一种基层材料上。可以由任何数量的表面涂层, 或是液态或是基层上的干薄膜表面涂层组成。 ? 样品表面涂层与最终产品所使用的表面涂层应具有相同的产品 部件。 ?? 例如:如果儿童产品的制造商使用一种干燥剂与表面涂层混 合,那么测试样品应反应出混合物的特征。 产品部件 ? 产品部件样品不必与最终产品产品部件具有相同的大小、形状或 成品条件。 ? 产品部件的数量只要足够供测试使用即可,形式任意,只要与最 终产品产品部件含有的内容相同即可。 ?? 例如:如果制造商从供应商那收到的塑料树脂或混合物是未 加工过的,如小球,而后需要加工成产品部件或儿童产品, 制造商可以将塑料样品无论以未加工状态或加工后的状态送 至第三方测试实验室检测。 注意事项 ? 国内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要证明产品合格,应能追踪每一批应用于 产品上的表面涂层/产品部件的制造商。 ? 产品的制造商应确保表面涂层/产品部件在测试认证时符合铅含量上限要求,而后在产品上使用时不会因为其它原因使表面涂层/产品部件受铅污染。
2009年10月22日,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颁布了“COM(2008)0809-C6-0471/2008-2008/0240(COD)”草案。本草案对欧盟于2008年12月颁布的RoHS 2.0指令修改草案进行了评述。其主要的 修改内容包括开放式的产品目录范围以及增加限用和高优先级物质种类。 提议变更产品范围:根据最新的草案报告,将在附件I现有含明确范围的十种产品类别基础上,增加另一个开放范围的产品类别,以使未来的RoHS 2.0指令适用于所有的电气和电子设备(EEE)。此外,还提议将电缆、耗材和配件(如储存媒介、硒鼓和灯具)也列入管控范围。 由于在附件II中列举各类受管控产品的释例不能解决对产品类别存在不同解释的问题,应将其删除,以避免混淆。该目录将在2012年生效。如在未来将RoHS 2.0草案的范围扩大,将势必会将至今仍被豁免、范围宽广的固定工业设备包含在内。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既能保证目录范围的开放性,又能在不同目录之间进行区分。 附件1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目录范围(建议): 1. 大型家用电器; 2. 小型家用电器; 3. IT和通讯设备; 4. 消费产品; 5. 照明设备; 6. 电气和电动工具; 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 医疗器械; 9. 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 10. 自动售货机; 11. 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 提议变更物质范围: EEE中的现有受限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将予以保留。此外,还提议增加已明确特定限量的新限用物质,并将重点放在溴化和氯化有机物以及特定的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上。在指令附件IV的提议中,列出了限用物质的最大浓度。 第4(7)条中所述限用物质及其在均一材料中可允许的最大浓度 如下: A部分: -铅:0.1% -镉:0.01% -汞:0.1% -六价铬:0.1% -多溴联苯:0.1% -多溴联苯醚:0.1% B部分 -溴化阻燃剂:0.1% -氯化阻燃剂:0.1% -聚氯乙烯(PVC):0.1% -氯化增塑剂: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0.1%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0.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1% 除了这些限用物质以外,附件III中还列出了一份需在EEE产品中优先评估的有害物质清单,对这些物质至少要做标识要求。下次评审时,将对这些尚未增加到附件VI中的物质进行评估。 第6a条所指物质如下: 1. 砷化合物; 2. 铍及其化合物; 3. 三氧化二锑; 4. 氧化镍; 5. 双酚A; 6. 除溴化阻燃剂外的有机溴化物; 7. 出氯化阻燃剂或增塑剂外的有机氯乙烷。
2009年10月15日,欧盟委员会秘书处向成员国代表团提交了一份有关《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2002/96/EC)以及《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2002/95/EC)的让步协议。两项指令互为补充,均旨在避免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中,并确保材料的可持续回收利用,且不产生有害物质。 当前,WEEE中规定了两项指令的范围,包括产品定义,附录所列的产品类型和产品示例。最新的RoHS注释文件中建议为RoHS设定一个开放范围,涵盖除特别豁免某种产品外的所有电气电子设备(EEEs),如将大型固定工业用具和管风琴乐器等列入豁免的产品名单中。这将是对RoHS范围(当前仅限WEEE列明的10个产品种类)的一次重要变更。然而,目前建议WEEE指令所管控的范围仍保留现行立法中所作出的规定。 因此,两项指令的范围将出现区别。与WEEE指令相比较,RoHS指令 的开放范围将使限用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要求涉及到更广的范围。同 时,指令通过减少产品和废物链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增加对环境和人 体健康的益处。此举可增强WEEE回收利用的可能性和经济收益性, 并改善回收工厂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此举可能导致不在当前RoHS 范围中管控范围内产品的经济营运商的额外费用。变更WEEE和RoHS指令的辩论似乎仍将继续。最近一期欧盟委员会的刊物表明欧洲议会不会于2010年5月前给出意见。 信息来源: 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12/st12847.en09.pdf 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14/st14444.en09.pdf
经过两年半的准备,第一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最终发表并进行公示。而大众关注的中国ROHS指令第二阶段已蓄势待发。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又称中国RoHS)与欧盟RoHS之间最关键的不同点是前者设立了两个执行阶段的不同要求: 第一阶段正确进行标识,第二阶段纳入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为改进该法规,特别是准备第二阶段,中国政府在2007年3月1日法规生效后,进行了大量工作。2009年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第一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为《重点目录》),并进行一个月的公示。此举意味着中国RoHS的第二阶段即将开始。 第一批公示的《重点目录》包括三类产品:移动用户终端、电话(包括固定电话终端与无线电话终端)以及连接电脑的打印机。《重点目录》附录中列明了上述产品的定义和示例。《重点目录》一旦被采纳,将在最终官方发布后十个月开始执行。届时,《重点目录》中三类产品的铅[Pb]、汞[Hg]、镉[Cd]、铬(VI)[ Cr(VI)]、多溴联苯[PBB] 以及多溴联苯醚[PBDE]浓度应符合SJ/T 11363-2006标准,并服从CCC管理(中国市场上某些销售产品的强制认证)。与欧盟RoHS类似,中国RoHS允许在每类产品在特定应用领域中免除铅[Pb]、镉[Cd]、汞[Hg]浓度的限制。
2009年9月3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刊登了一份协调性文件,作为RoHS指令修正案的一份更新草案。该文件评议了2008年12月3日公布的第一份草案。欧盟委员会在第一份草案中对RoHS指令的实施范围、生产商责任增加以及欧盟市场监督等修改提出了建议。 这份新文件最重要的主题如下: ? 除了某些豁免的产品(包括大型固定工业设备和管风琴等)外,RoHS 指令的范围包括所有电子电气设备(EEE)。 ? 相应地,第一份草案(即EEE类别和在它们范围之内的产品)的附录I和附录II已从最新的文件中删除。 ? 增加限制物质范围的方法有所改变。附录III被删除了,而列表中原来增加的四种限 制物质被重新指定为优先评估物质。第4 款第7 条建议委员会采取一种更接近REACH法规的方法评估RoHS指令的限制物质。保留下来的附录IV列出了现行RoHS指令限用的物质,即Pb、Hg、Cd、Cr(VI)、PBB和PBDE。 ? 该更新草案列出了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要承担的义务。例如,在将EEE投放到欧盟市场前,进口商必须保证生产商已经完成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进口商也需要给出他们的姓名、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有效联系地址。 ? 13款和14款规定要有EC符合性声明和CE标识,原RoHS指令并没有此要求。 ? 对原指令的另一个修改是对豁免程序的修正。为了延长现有的豁免权,有关方必须每隔四年重新申请一次。 ? 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的豁免将会被新的RoHS指令终止。附录VI列出了对这些产品中某些物质的豁免。 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12/st12847.en09.pdf
事件背景: 2009 年9 月3 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向欧盟成员国代表提出新的RoHS 指令和WEEE 指令修订草案文本。2008年12 月3 日,欧洲委员会首次提出RoHS 指令和WEEE 指令的修订草案(COM(2008)809 和COM(2008)810)后,收到的反馈意见比较大,欧盟在协调各方意见后,提出了本次的第二份修订草案。 RoHS 指令的修订: 重要的变化 新草案涵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EEE),除非特别指明排除在外。新草案在不适用产品名单增加了大型固定工业工具(large-scale stationery industrial tools)和管风琴乐器(musical pipe organs)。 第4 条变化 原草案第4 条“预防”中规定:电子电气设备,包括投放市场的用作维修或再使用的备用零件,不得含有附件IV 所列的物质 新草案第4 条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第7 款给出的方法,对附件IV 所列限用物质清单进行审议。 WEEE 指令的修订: 新草案新内容, 新修订草案文本又重新插入附件IA 和附件IB(电子电气设备的类别及各类别的产品清单) 新草案澄清 ,新草案同时澄清了“投放市场”指的是成员国的市场,而非欧共体市场 新草案补充,新草案第2 条第4 款特别补充,来自私人家庭以及非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一概视为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理事会最新修订草案文本补充,若成员国要求生产商承担收集设施的成本,则须确保弃置于收集设施的废弃物以及以其他途径收集的废弃物是免费交予生产商,或是其他合适的机构,以便为再使用进行准备。 未来进展: 尽管理事会将会于今年晚些时候就新修订草案文本进行讨论,欧洲议会预期于2010 年4 月就WEEE 及RoHS 指令修订草案投票,之后可能立即通过两项新指令。新指令会在欧盟官方公报(OJ)刊登之日起18 个月后,在欧盟27 国实施。
即使新版本RoHS的草案给现有的立法蒙上一层云雾,但RoHS立法还是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因此,我们要提醒大家注意欧洲RoHS指令的最新进展。 根据2002/95/EC 指令第4 条第(1)的规定,欧盟定期审查了2002/95/EC指令附件所列的电气电子设备中的某些材料和配件的豁免条例。 分别于2009年6月5日和2009 年6 月11 日公布2009/428/EC和 2009/443/EC两个指令,修订对铅、镉和汞的豁免。 I. 2009/428/EC 指令更改铅的现有豁免:由2006/691/EC指令初次推出的豁免22替换为:22. 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用于光纤通信系统的RIG(稀土铁石榴石)法拉第转子中的杂质铅。 II. 2009/443/EC 指令推出铅、镉和汞的新豁免条例:新增了以下33至38条款: 33. 电源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 34. 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计中的铅。 35. 专业音频设备上光耦合器中使用的光敏电阻中的镉,豁免至2009年12月31日止。 36. 直流等离子显示器中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其含量每台显示器不超过30毫克, 豁免至2010年7月1日止。 37. 基于硼酸锌玻璃体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中的铅。 38. 铝结合氧化铍的厚膜浆料中的镉和氧化镉。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39:0032:0033:EN:P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48:0027:0028:EN:PDF
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2002/95/EC《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欧盟RoHS指令)。2009年5月14日,通过修改1976年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美国议会提交了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的提案。 I. 欧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2002/95/EC《关于电子在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欧盟RoHS指令)。本指令第五条,适应科技进步,指出了为适应科技进步而必须做出的所有修订,同时指出,针对附录中的每项豁免,应至少每隔四年,或每添加新条目的四年后进行审查。 2009年6月,欧盟RoHS指令中所修订或添加的豁免项包括: 第22项:在光纤通讯系统中的稀土铁石榴石法拉第旋转器中的杂质铅。该豁免项将于2009年12月31日废除。 第33项:电源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 第34项: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计中的铅。 第35项:专业音频设备上光耦合器中使用的光敏电阻中的镉,豁免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第36项:直流等离子显示器中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其含量每台显示器不超过30毫克,豁免至2010年7月1日止。 第37项:基于硼酸锌玻璃体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中的铅。 第38项:铝结合氧化铍的厚膜浆料中的镉和氧化镉。 II. 美国RoHS 2009 年5 月14 日,通过修改1976 年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美国议会提交了H.R.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的提案。该法案旨在统一美国对外贸易和各州之间对电子电气产品中特定物质的限制法规。近年来,美国有些州已经通过或提出了具有不同要求的有关限制电气设备使用有害物质的法规,这些法规可能会对国内和国际销售的上述设备造成负面影响。 欧盟RoHS相关指令或决定 指令/决定 发布日期 主要修订项 2002/95/EC 2003.2.13 列出10个豁免项 2005/717/EC 2005.10.15 添加第9a和9b项 2005/747/EC 2005.10.25 修订第7 和第8项,并增加第11至15项 2006/310/EC 2006.4.28 添加第16至20项 2006/691/EC 2006.10.14 添加第21至27项 2006/692/EC 2006.10.14 添加第28项 2006/690/EC 2006.10.14 添加第29项 2009/443/EC 2009.6.11 添加第33至38项 Judgment of the Court case C-14/06 and C-295/06 2008.4.1 废除第9a项 2008/385/EC 2008.5.24 添加第30至32项 2009/428/EC 2009.6.5 修改第22项 美国RoHS的管制物质以及基于均质材料的允许限制 提议的生效日2010.7.1 受管制物质 /限制(w/w) 镉 0.01% 铅 0.1% 汞 0.1% 六价铬 0.1% 多溴联苯(PBBs)0.1% 多溴联苯醚(PBDEs) 0.1% H.R. 2420适用于2010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计使用电压为300 V以下的电子产品。电子产品是指可用于传输、分配或控制电流的产品,或使用电力的电弧焊、照明、发信保护及通讯设备,或医疗成像、电机及发电机等。电子工业产品适用单一材料下有害物质限制的国家标准。这些限制与欧盟RoHS中的限制相同,根据该法规的规则,任何其它州或州的下级单位将优先采用未来的限制,或执行与提议的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或较之更严格的当前标准。在2009财政年度,该法案提议为其管理拨款1,000,000美元,以贯彻执行该法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