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特拉华州、马萨诸塞州、威斯康星州和纽约市之后,新泽西州成为美国第五个出台《毛皮贴标法案》的州。该项法案已列入州法,并将于2010年3月1日生效。该项法案要求所有动物毛皮制服和毛皮装饰品得到适当的标签。 越来越多的动物福利协会透露,一些服装零售商销售无贴标或贴错标的毛皮装饰服装。这些协会还提醒消费者,市场上销售的“人造毛皮”服装,可能是真正的动物毛皮制成的。为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新的法案要求,所有在新泽西州销售的服装,如含有动物毛皮,则须给予适当贴标,包括动物名称和毛皮产出国。 新《毛皮贴标法案》是根据现行法案进行修订的。在现行法案中,禁止销售或提供全毛皮制成或含部分毛皮的新外套、夹克、外衣以及其它服装。(不考虑服装价格或其含有毛皮的价值)。现行法案还要求贴上永久或暂时标签,包括毛皮动物名称(可多个)和毛皮产出国,具体如联邦法律所述。 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零售商须遵守毛皮贴标的要求。如果销售贴错标的产品,他们可能会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对于不遵守规定而造成民事处罚,初犯最高罚款为500美元,重犯每次最高罚款可达1000美元。本条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生效。 豁免 如果生产商或供应商在发货单中或以其它书面文件向零售商证明,其服装的标签或标号完全符合本法案的要求,那么零售商可豁免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零售商已知或应当知道证明文件是假的,那么零售商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法案可豁免未用于销售的服装以及二手、寄售、赠送和类似转售的服装。 毛皮制品贴标 《新泽西州法》以《联邦毛皮标签法案》中的贴标要求为基础。纤维和毛皮制品的贴标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特别是毛皮的种类和产国。毛皮制品中必须明确标明以下真实信息: -- 动物种类和名称(根据《毛皮制品名称指南》第301.0条)。 -- 出产国。 -- 毛皮生产商、进口商,或其它卖主、销售人或经销商的姓名或注册识别号(RN)。 -- 毛皮是否突出、染色、漂白或人工上色。 -- 是否含有动物手掌、尾巴或再生毛皮,这些毛皮是否染色、上色或漂白。 -- 毛皮是否经使用或破损
美国议会近期提出HR 4428‘儿童有毒金属法案’的提案,禁止在儿童珠宝饰品中使用锑、钡以及镉。依照《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HSA)规定,含有锑、钡及镉的儿童珠宝饰品应视为明令禁止的危险产品。 物质 范围 要求 提议的生效日 锑 钡 镉 儿童珠宝饰品 禁止使用锑、钡或镉 法案通过后90天 定义 儿童珠宝饰品: 设计或预期由12岁以下儿童佩戴或使用且零售的任何珠宝饰品,包括 小饰品、手镯、挂件、项链、耳环或戒指。 HR 4428网址: 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11_cong_bills&docid=f:h4428ih.pdf
美国议会提出减少复合木质材料的甲醛排放量。要求基本类似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措施》(ATCM)的相应要求。本规定将在制定后的180天生效。 2009年9月,美国议会提议修订《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旨在减少复合木质材料1的甲醛排放量。参议院法案S1660已提交至环境和公益事业委员会。复合木质材料包括硬木胶合板(HWPW)、中密度纤维板(MDF)以及刨花板(PB)。该范围和限制要求均基本类似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措施(ATCM)的甲醛排放标准,旨在减少复合木质材料的甲醛排放量(《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法典》第17章第93120.2 (a)节表1),本法于2009年1月生效2。表1中概括了提案的各项要点。 物质 ; 甲醛排放量 范围 ; 硬木胶合板(HWPW)中密度纤维板(MDF)刨花板(PB) 要求 ; I. 标贴 II. 监护链要求 III. 延迟销售规定 IV. 超低排放的甲醛树脂 V. 无添加甲醛基树脂 VI. 成品 VII. 第三方测试和认证 VIII. 第三方认证机构(TPC)审核与报告 IX. 保存记录 X. 执行 提议生效日;制定后180天 S. 1660‘《复合木质材料甲醛标准》’,第111次议会,2009年9月10日; 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11_cong_bills&docid=f:s1660is.txt.pdf http://www.arb.ca.gov/regact/2007/compwood07/fro-final.pdf
2009年9月9日,《美国联邦公报》(FR)第173号第74卷第46434至46435页公布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根据《2007年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修正法案》要求,设立了通报食品注册系统,主要针对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食品。 此规定于2009年9月8日生效,美国FDA要求相关责任方在知晓使用或接触某类食品可能对人或动物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甚至死亡时,通过位于http://rfr.fda.gov的通报食品注册系统(RFR)的电子入口归档报告。 需要报告通报食品的责任方,指代表某机构(该机构制造、加工、包装或持有在美国境内供人和动物消费的食物)向美国FDA提交机构注册信息的个人。 当某类食品确定为通报食品时,责任方必须立即汇报该事宜,就是一 定要在24小时内汇报。为了符合要求,责任方必须: -提交含有FDA指定资料的报告; -如果提交人是食品的制作者,请调查食品掺假的原因; -某些情况下,应告知通报食品以前的来源和接收; -通报食品的所有相关记录均应至少保留2年。根据《1983年美国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规定,必须报告通报食品。豁免责任方报告产品掺假/通报食品的条件如下: -责任方为掺假产品的制造者,且已完全控制产品; -责任方已纠正或销毁掺假产品。 责任方必须在通报食品告示中陈述以下资料: 1. 食品机构注册号; 2. 食品确定为通报食品的日期; 3. 食品描述,包括数量和金额; 4. 掺假产品的程度和性质; 5. 掺假产品的调查结果—如果责任方为掺假产品的制造者; 6. 食品的处理; 7. 食品包装上用于鉴别食品的产品信息。 通报食品汇报记录应符合《美国信息自由法》(FOIA)。FOIA要求中仅豁免私有信息和食品机构注册号。此外,其它任何提交通报食品汇报告示的责任方无法查看该通报食品汇报告示。FDA网站可获得通报食品注册系统的行业指南。 食品机构注册号 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RegistrationofFoodFacilities/OnlineRegistration/default.htm 行业指南 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Documents/FoodSafety/ucm180761.htm
2007年,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为减少复合木制品及含复合木制品的成品中的甲醛排放,批准了《空气污染物控制措施》(ATCM)。其中,复合木制品包括硬木胶合板-单芯板(HWPW-VC )和硬木胶合板-复合板(HWPW-CC)、刨花板(PB)、中密度纤板(MDF),薄中密度中纤板(thin MDF,厚度≤8mm)。本更新要求符合条例的对象包括复合木制品及其成品的生产商、经销商、进口商、加工商和零售商。该条例制订了关于甲醛排放的两级标准。关于HWPW-VC、 PB、 MDF/thin MDF甲醛释放的P1级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HWPW-CC甲醛释放的I级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HWPW-VC的甲醛释放的P2级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9 年5 月,CARB颁布了《管理咨询09-02》,对2009年1月1日2之前生产的复合木板,其经销商和零售商代理销售期限可延长四个月。 经过大规模调查,CARB发现需要延长以下产品的代理销售期限: 1.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复合木制品 2. 第一阶段实施前生产的成品 3. 第1阶段的硬木胶合板(单板芯) 2009年11月12日,CARB颁布《管理咨询09-04》3 ,代替了《管理咨 询09-02》和《管理咨询09-01》。新的《管理咨询09-04》宣告,延长 代理销售日期将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延长代理销售期限适用于以 下对象: 1.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复合木制板的经销商和零售商。 2. 含有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复合木制板的成品的经销商、进口商、 加工商和零售商。 编号 相应部分 条例中规定的日期 延长日期 从原日期算起, 豁免的月数 1)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HWPW-VC,PB,MDF, 及Thin MDF*的经销商 2009年5月31日 2010年12月31日 19 2)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HWPW-CC的经销商 2009年11月30日 2010年12月31日 13 3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HWPW-VC,PB,MDF, 及Thin MDF*的零售商 2009年12日31日 2010年12月31日 12 4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HWPW-CC的零售商 2010年6月30日 2010年12月31日 6 5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成品的经销商、进口商、加工商和零售商。 2010年6月30日 2010年12月31日 6 6 )第1阶段的HWPW-VC的经销商 2010年5月31日 2010年12月31日 7 定义: 1.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复合木制板是2009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不符合ARB 的ATCM中规定的第1阶段甲醛排放标准。 2. 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成品是含有第1阶段实施前生产的复合木制品的成品。 http://www.arb.ca.gov/regact/2007/compwood07/fro-final.pdf http://www.arb.ca.gov/toxics/compwood/outreach/09_04_advisory.pdf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2009年10月发表了一份政策声明,为儿童产品的测试和认证与“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中铅含量限值”的统一性提供了指导意见。条款声明的要点总结如下。 - 委员会旨在声明零部件检测,以及建立与未来的检测标准相统一的检测协议和标准。这一将来法规将作为“测试法规”的参照。假若被检测零部件与实际产品使用的完全一致,那么在最终法规发布之前,零部件的认证是在一个临时性的基础上得到认可的。 - 委员会不要求对铅含量已经被认定不超标的产品的每一个组件分别进行测试。 - 委员会不要求测试那些儿童产品中触及不到的组件的铅含量。 - 委员会不要求为12岁和基本倾向于为12岁以上儿童设计的一些电子装置零部件铅含量进行测试。 - 比如一支普通的圆珠笔不是或者基本上不是为儿童设计的。委员会将来可能会就这个问题通过法规提供更进一步的指导。 -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已经认定天然纤维,如棉纤维,其含铅量不会超出限定含量要求。这意味着棉毯或棉制T恤衫等产品(不包括扣子或缝饰)不需要经第三方实验室做含铅量测试。为协助公司测试铅含量,委员会特示范如何测量特定产品中材料的铅含量,如下: 一本硬纸板封面胶装纸制四色印刷的书不需要检测铅含量,也不需要认证。纸张,硬纸板,四色印刷所使用的墨都在已经被认定为含铅量不超过100ppm的材料清单上,而且装订用的胶是触及不到的。然而,如果书是金属螺旋装订而不是胶装,那么装订所用的金属将需要第三方测试,同时产品也需要认证。如果金属螺旋装订被喷漆,除了金属部分要测试以外,漆的部分也需要测试以保证它符合90ppm的限制,并且漆也被要求与那个 标准相一致的认证。 http://www.cpsc.gov/about/cpsia/leadpolicy.pdf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09/pdf/E9-20589.pdf http://www.cpsc.gov/cpsia.pdf http://www.cpsc.gov/library/foia/foia09/brief/leadwithdrawal.pdf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为制造商提供了临时指导,以便于制造商符合CPSIA第102节规定的测试和认证要求。 CPSC发布了一份名为《指导文件:2008年CPSIA法案的测试和认证要求》的文件。该指导文件阐明了委员会对CPSIA第102节要求的诠释。同时,临时指导文件描述了CPSC关于“合理测试程序”和产品认证手段的定位。这些“合理测试程序”和产品认证手段符合委员会推行的所有适用规则、禁令、标准、条例及法规。在2009 年12 月10-11 日期间,CPSC将举办公众研讨会,以便于听取广大相关团体的反馈意见。CPSC还宣布了提交书面 评论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1月11日,即在发布最终规定之前。除了为合理的测试程序提供指导外,CPSC还发布了关于部件测试和产品测试频率的信息。同时,CPSC发布“一般合格认证证书”(GCC)支持的禁令、标准及安全法规的详细清单。上述文件或信息适用于一般的消费品和儿童产品。 指导文件的重点内容: 一、“合理的测试程序”CPSC指出,合理的测试程序应至少包含以下几点: (1)产品说明书。在产品说明书中描述消费品,并列举产品需要符合的安全规则、标准等。 (2)认证测试。对制造商的消费品样品进行认证测试,以证明其产品可通过法定的测试。 (3)产品测试计划。在产品测试计划中描述测试的执行和产品测试的间期,以便于持续、合理地保证这些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安全法规。 (4)补救计划。如果过去符合要求的消费品样品或其测试结果,现在不被接受或没有通过测试,则实施补救计划。 (5)合理测试程序的文件及其执行方法。 二、“定期测试”: 该文件概述了关于定期测试的几点建议如下: (1)对于儿童产品,CPSC“强烈推荐”至少执行一年一次第三方测试。另外,当潜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可能导致重要的危害时,CPSC建议制造商执行更多的测试。 (2)如果产品的材料、设计、制造程序或供应商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符合安全法规的能力时,则须执行第三方附加测试。 (3)给予小型企业和制造商的建议是,当制造的产品超过1万件时才执行附加的定期测试。当出现第(2)条所述的变化时,也可执行附加的测试。 (4)委员会不试图规定测试样品的数量,需考虑到诸多因素,包括产品的种类繁多,生产量,测试成本以及其它因素等。CPSC建议,制造商应向CPSC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咨询,以获知合适的测试样品尺寸。 三、成份测试和尺寸差异 CPSC正在考虑一项专用的执行政策。该政策为产品进行油漆铅和基材铅执行部件测试,并期望能够对邻苯二甲酸盐和其它可能的项目执行部件测试。 (1)为保持一致,该指导文件将“部件”定义为“产品的一部分,可单独执行测试”。 (2)委员会强调,部件测试在某些条件下可被接受。例如,主产品上的的塑料部分可以单独执行测试,无需同时测试产品的其它部份。 (3)只要制造商拥有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保证用于生产的油漆是经过测试认证的,没有任何添加剂或处理过程使油漆的铅含量发生变化,则经CPSC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机构测试的原材料(如湿漆)可以获得认证。 (4)考虑同类产品的不同尺寸。例如衣服类,同一款式的衬衣虽具有不同的尺寸,但只要测试其中一个即可符合要求。同时,该指导文件收集了一系列关于具体的产品测试和认证要求的常见问答,并通过表格列明了对于各种消费品和儿童产品执行第三方实验室测试的时间表。 可在CPSC网站上阅读到该指导文件的全文和提供公共评论的方法,请点击链接: http://www.cpsc.gov/library/foia/foia10/brief/102testing.pdf
2009年9月29日,EPA1行政官员Lisa Jackson宣布EPA正在实施一项综合方案来改进环保署当前的化学品管理计划并引导国会改革1976年颁布的有毒物质管理法(TSCA)。环保署提供6条化学品管理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帮助了解国会正在进行的工作,重新批准和加强TSCA的效力。 这些原则显示出奥巴马政府更新法律的目的,这将给予EPA关注相关化学品的机制和权力并迅速评估管制消费品中现有的和新的化学品。 这项改进后的化学品管理计划的最重要的部分包括: ? 识别涉及公众利益的化学品 ? 迅速评估这些化学品并根据可能引起的危险决定所需要采取的措施 ? 采取适当措施 原则编号 内容摘要 1 应依据风险安全标准对化学品进行审查,这些安全标准基于合理的科学以及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 2 制造商应向EPA提供必要的信息证明新的和现有的化学品是安全的,并且不会危及公共健康或环境。 3 如果化学品未满足安全标准,EPA应有明确的职权以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并灵活考虑敏感的分组人口、成本、社会公益、公平和其它相关事项。 4 制造商和EPA应该对现有的和新的优先化学品及时评估并采取措施。 5 鼓励绿色化学并加强那些能确保透明度和供公共使用信息的法规。 6 EPA应有持续的资金来开展工作。 EPA将制定“行动计划”,以开展环保署在相关化学品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这些行动计划基于EPA对危害、暴露和使用信息的检查,并概括每种化学品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环保署为处理这些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步骤。这些步骤可能包括标签、限制或禁止化学品,或要求提交额外数据判断风险的初始管理行动。如果判定不需要对某种化学品采取措施,EPA将会提供相关信息。 EPA目前正在评估行动计划的首批化学品并预计于12月公布4项行动计划。已确定的化学品包括: 化学品 纺织和鞋类行业应用 对联苯胺(Benzidine) 染料和颜料用于纺织品、皮革和印花。 双酚A(Bisphenol A)(BPA) 2 主要用于制造聚碳酸酯塑胶和环氧树脂。常见于塑料容器中,包括婴儿瓶。 产品中的五、八、十溴联苯醚(PBDEs) 用作纺织品中的阻燃剂。 全氟化学品 纺织品的防水、防污和防油涂层。 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3 用作PVC和PU增塑剂。 短链氯化石蜡(SCCP) 常用增塑剂的替代品。可用作皮革的阻燃剂和油乳液 EPA还将发起公共对话,区分其它化学品的优先次序以进行评估及制定计划,每隔4个月发布有关这些化学品的行动计划。修改美国化学品管理法的呼声来自各个方面。众多环境倡议者、联合会、医学专业人士和公共卫生团体将一同修改、加强美国的化学品法规。 来源: EPA:现有化学品行动计划 EPA:化学品管理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http://www.epa.gov/oppt/existingchemicals/pubs/ecactionpln.html http://www.epa.gov/oppt/existingchemicals/pubs/principles.html
根据美国联邦40CFR152号法规,关于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如果有经过抗菌处理的物品(包括纺织品和服装),它涉及到明示或暗示的“公共健康声明”,例如可杀灭病菌或细菌,则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化学物质在美国环保署(EPA)登记后,该产品才能销售。 针对能够直接或间接使人类感染疾病的特定微生物控制的声明,被称为“公共健康声明”,其经过处理的产品都必须登记。 目前,环保署的在联邦40 CFR 152.25法规中指出了一种豁免情况,即涉及“非公共健康声明”的经过抗菌处理的物品。该豁免涵盖一种物质,它可以保护经处理的物品或物质本身。例如,对于防臭声明,如运动鞋的除臭功能,均作为“非公共健康声明”处理,原因是环保署认为这些一般类型的要求旨在“保护经过处理的物品或物质本身”。该类型的功能被认为是与公共健康无关的声明,因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保护经过处理的物品或物质的外观,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但如果一些声明,如抗菌声明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环保署将不认为其属于上述豁免:1、它们是产品名的一部分;或2、无法达到其用于非公共健康的目的。如包括允许声明,但不限于:“用于保护产品的内在抗菌性”。有关杀虫剂性质的所有信息以及必须的合格声明应放在一起,以同样尺寸、样式和颜色打印,并给予其相同的突出性。 以下为环保署可能会豁免接受的标签要求举例: 防臭声明: ? 该产品包含抗菌剂,可以抑制臭味。 ? 该产品包含抗菌剂,可以防止微生物损坏产品。 ? 防臭——该产品经过防细菌性臭味处理。 ? 抑制细菌性臭味繁衍。 ? 防止微生物臭味繁衍。 ? 抑制细菌性臭味的增长和扩散。 ? 防止因微生物增长的臭味。 ? 防止产品因微生物而遭到损坏。 ? 减少微生物产生的臭味。 ? 防臭。 ? 减缓臭味增长。 要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环保署的通知“抗菌杀虫剂中经处理物品豁免的适用性"。 http://www.epa.gov/opppmsd1/PR_Notices/pr2000-1.pdf 在纺织行业,抗菌处理中使用的术语并不总是一致的,很可能产生混淆。这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 抗菌处理:包括杀菌和抑菌处理。 ? 杀菌处理:其效果为杀死所有细菌。 ? 抑菌处理:其效果为抑制细菌的增长,但不会完全杀灭细菌(例如抗菌防臭)。 ? 抗真菌处理:杀死真菌或防止其增长。 ? 杀真菌处理:用活性物质杀死已经存在的真菌。 ? 抑制真菌处理:其效果为抑制真菌的生长和发展,但不会杀灭这些真菌及其孢子。 作为杀菌或杀真菌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或者旨在控制人体中病原体的纺织品,根据法规的规定必须满足更加严格的限制要求,而抑制细菌或真菌处理或非公共健康声明(如抗菌除臭)则相对拥有较为宽松的标准。 在针对产品抗菌功能发表任何声明之前,应该对抗菌处理的性质和功能有进一步的理解。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的最新FAQ更新内容显示,对符合PS 1和PS 2标准、澳大利亚AS/NZS 2269或欧洲EN 636 3S标准的结构性胶合板产品进行豁免 2009年8月20日,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更新了一系列常见问题解答的内容,以应对《加利福尼亚州规则法典》第17册93120节 “降低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措施(ATCM)”的一些规定。表1给出了部分更新内容1。 http://www.arb.ca.gov/toxics/compwood/implementation/faq.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