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4, 2010

‘环保新闻’ 的日志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小组采取法律措施以限制珠宝中的镉含量

星期五, 六月 11, 2010 10:55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小组采取法律措施以限制珠宝中的镉含量 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中心(CEH)近期的报告揭示在成人珠宝中发现了大量的镉。根据测试结果,CEH将发布在所有珠宝中使用镉的禁令. 2010年1月,美联社报道,儿童珠宝中含有大量的毒性金属——镉。某些受检产品含有超过10%的镉,污染最严重的产品更含有91%的镉1。这意味着,当联邦新法规禁止在儿童产品中使用铅时,珠宝生产商或许考虑用镉来代替铅。 2010年2月,CEH公布了其对成人珠宝2中镉的研究报告,一些成人珠 宝中含有高达75%的镉。根据这些结果,CEH将发布禁令,禁止在所 有珠宝中使用镉。CEH的立法通知以加州消费者知情权法(第65号提 案)为基础,要求生产商行使其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即如果产品中含 有对儿童或成人的致癌或具生殖毒性的物质,那么生产商有义务将潜 在的危险告知顾客。加州第65号提案中的化学品清单中列出了镉。早 在2006,该项提案就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值,以限制加州销售的成 人和儿童珠宝中的铅含量。该法案源自美国针对珠宝含铅量所采取的 解决方法,也作为致力于降低美国销售的珠宝中铅含量的支撑条例。 同时,这是第一次广泛地限制成人珠宝中的铅含量。 除了加州根据第65号采取法律措施之外,许多管辖区引入了一系列议 案。议案的主要内容参见。 管辖区 联邦 法案 HR 4428 范围 禁止在儿童珠宝中使用镉、钡和锑元素 提议的有效日期 制定90天后生效 管辖区 加州 法案 SB 929 范围 禁止在儿童珠宝中使用镉元素 提议的有效日期 没有具体规定 管辖区 纽约 法案 A 9561 /SB 6446 范围 类似陶瓷餐具对镉的限制,卫生部制定用于销售的儿童珠宝中镉元素的最大限量指导书。 提议的有效日期 制定后生效 http://www.ceh.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428&Itemid=166 http://www.dtsc.ca.gov/LeadInJewelry.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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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双酚A的最新消息:威斯康星州禁止在婴幼儿奶瓶和杯具中使用双酚A

星期五, 六月 11, 2010 10:54

美国双酚A的最新消息:威斯康星州禁止在婴幼儿奶瓶和杯具中使用双酚A 最近,威斯康星州州长签署了《消除双酚A (BPA)儿童保护法案》(参议院第271号法案),使其正式成为法律。该法律将禁止生产和销售供三岁或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含BPA的的奶瓶或杯具,于2010年6月生效。 2010年3月3日,威斯康星州州长签署了《消除双酚A (BPA)儿童保 护法案》(参议院第271号法案),使其正式成为法律。该法律将禁止生产和销售含BPA供三岁或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奶瓶或杯具。根据该法律,此类奶瓶和杯具的生产商和销售者将被要求明确说明上述产品不含BPA,并对违规的生产者和批发者进行处罚。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物质:双酚A(BPA) 法案:威斯康星州第145 号法案—《消除BPA (双酚A)儿童保护法案》 适用范围: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容器(婴儿奶瓶和防溅杯具) 要求:禁止 豁免 销售已使用的儿童容器 生效日期:2010 年6月 http://www.wisgov.state.wi.us/journal_media_detail.asp?locid=19&prid=4984 http://www.legis.state.wi.us/2009/data/SB271h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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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最新颁布海外反贿赂策略

星期五, 六月 11, 2010 10:49

继《反贿赂法案》(参见2009年10月第174期《技术公告》)之后,英国政府于2010年1月又发布了新的海外反贿赂策略,重点打击英国企业和个人的海外腐败行为。 “国际腐败仍然是个全球性的难题,无论是对人类还是企业成本。在 检验经济效益时,不能将反腐败斗争视为可选的额外措施或可有可无 的奢侈行为。” 2010年1月,英国政府颁布海外反贿赂策略新策略确定了四个目标,这四个目标将指导政府在今后三年内的政策和行为,直到2012年经合组织执行下一轮评审。 ? 目标1:加强法律 如SGS第174期《技术公告》所述,英国政府仍然承诺在国会中引入新 反贿赂法案。现又增加了根据《政府指南》制定的具体承诺,以协助 公司履行新的法律义务。另外,为帮助公司理解,新反贿赂策略再次 解释了“适当程序”(提案中已有明确规定)。 ? 目标2:支持合乎道德的贸易 在这方面,英国政府的目标在于更好地了解具体市场和行业的贿赂风 险,并给予“补救行为、自我揭发和协商处理”的支持,以保证那些 行为规范的公司不会处于不利的位置。为此,英国政府将提供信息和 资源,使公司能够规避贿赂风险(适用于英国领土范围以内);并构 建一套框架,鼓励那些可能已经违法的公司进行自我揭发。 ? 目标3: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行为主要由严重欺诈办公室(SFO)和伦敦警方海外反贪污部门(OACU)执行。SFO引导和鼓励自我揭发,并首次制定“答辩讨论”和企业自我揭发管理指南。 2009年,OACU的案件量大幅度增加。由此,OACU似乎与外国调查机构建立了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例如,在2010年1月,美国洛杉矶司法部门逮捕了21名行业负责人。与此同时,英国OACU对相关公司执行7张逮捕令。 ? 目标4:加强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该目标目的在于通过支持其他国家的反贿赂斗争,为行为规范的公司 提供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值得一提的是,新策略首次集中支持非洲 反腐败机构,并努力完善国际法律框架。 总体来说,新策略的目标趋向于明朗:多调查,多检举,多判决。同 时,对于那些想要解决贿赂问题的公司,以及忽视贿赂风险可能招致 财务和声誉损害,让其首席经理承受重大个人责任的公司,新策略将 提供支持。 我们会持续更新英国反贿赂策略的调整,特别是新《反贿赂法案》的通过情况,以及“适当程序”辩护的官方指南的发布。与此同时,准备引入新法规的公司应审查其反贿赂政策和程序,更重要的是,应全方位地评估这些政策在其商业行为中的执行程度。 http://www.official-documents.gov.uk/document/cm77/7791/77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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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欧盟市场监督机构的合作

星期五, 六月 11, 2010 10:49

欧洲委员会发起《通过最优举措加强市场监督》(EMARS)1的计划,以加强各国市场监督机构之间的合作。 此举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强欧盟国家对除食品外消费品的市场监督。为达到上述目标,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在各国市场监督机构之间实现最优举措的共享。EMARS项目已经完成,而接替的EMARS计(EMARS II)将继往开来,争取更为丰硕的成果。 已完成的EMARS项目确立了各国市场监督机构的合作基本原则。 EMARS II将制定计划,使市场监督机构在未来的合作更加密切。 EMARS II的具体目标如下所述: ? 制定更加严格、系统的措施,以确定和执行联合行动。 ? 发展最优举措并对市场监督人员进行关于消费品安全的培训,推广更加统一的市场监督举措。 ? 确保市场监督机构与标准制订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 ? 通过网络协同和最优举措的确立,加强与海关部门的合作。 ? 在操作层面加强与欧洲经济区外相关机构的合作。 EMARS II将延续并加强《通过最优举措加强市场监督》(EMARS) (2008年结束)项目中的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是进一步加强 EMARS所确立的在操作层面的合作和协调。 参与EMARS II的欧盟成员国机构将在常规的协调研习会上交流信息,参与EMARS中建立的信息系统,即知识库和快速咨询论坛。这些交流活动每年应至少举行 一次。 其它的目标由具体的项目决定,这些项目可能有助于加强市场监督活 动。欧盟成员国可自由选择参与的活动。参与方的获益是进入核心协 调工作所建立的数据库并获知已实施项目的结果。该项目包括以下 内容: ? 最优举措; ? 对未来联合行动和协同市场监督活动的管理和计划; ? 风险评估; ? 给欧盟以外的相关国家提供市场监督指南材料; ? 通过培训来改善各国的市场监督计划; ? 与标准相关的活动; ? 与指定的机构合作。 EMARS项目的一个有效成果是制定了一份指导性文件——《市场监督 的最佳实践方案》。这份综合性文件帮助市场监督机构经济高效地计 划和开展活动。如果遵循该文件的建议,跨境行动也更容易实施。 有这些措施的保障,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可更有把握地对 有害消费品进行鉴定。RAPEX数据库3中稳定增加的公告可视为 EMARS项目综合改善的成果。 1 http://www.emars.eu/ 2 http://www.emars.eu/uploads/EMARS_Best_Practice_Book.pdf 3 http://ec.europa.eu/consumers/dyna/rapex/rapex_archives_en.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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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修订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安全法令

星期五, 六月 11, 2010 10:47

近期,香港更新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安全法令,为儿童产品安全而采纳了一系列最新实行的国际标准。本次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2010年2月11日,香港政府批准了《2010玩具和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法令》,即2010年第5号法令1。根据本次修订,玩具应符合三个玩具安全标准之一。电动玩具安全的补充内容是国际电工委员会根据ISO 8124玩具安全标准制定的IEC 62115,或根据欧洲BS EN 71玩具安全标准制定的BS EN 62115。现要求儿童产品符合特定的欧洲标准(BS EN),美国标准(ASTM),澳大利亚标准(AS),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或国际标准(ISO)。 修订法令第20节和第21节增加的列表中规定了玩具和特定儿童产品的 安全标准更新。本次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2。修订的主要内容参见如下: 编号 1 儿童产品 婴儿玩偶 标准 美国 澳大利亚 欧洲 标准方法 ASTM F963-08 AS 2432:2009 BS EN 1400第1-3分:2002 编号 2 儿童产品 奶瓶奶嘴 标准 欧洲 标准方法BS EN 14350第1-2部分:2004 编号 3 儿童产品 婴儿学步车 标准 美国 欧洲 标准方法 ASTM F977-07 BS EN 1273:2005 编号 4 儿童产品 家用双层床 标准 美国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欧洲 国际 标准方法 ASTM F142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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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采取措施排除障碍,将高度关注物质列为候选清单

星期五, 六月 11, 2010 10:47

在2010年1月13日公布的第二批高度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中,丙烯酰胺(CAS No. 79-06-1)未包括在内。此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迅速澄清对“中间体”的解释,重申REACH对SVHC有效管理的 目标。 丙烯酰胺事件 2009年8月,荷兰提出将丙烯酰胺列入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在 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官方新闻中,成员国委员会同意了此提议2。尽 管各相关方希望丙烯酰胺出现在第二批SVHC候选清单中,但2010年1 月13日发布的官方新闻却宣布,出于案件T-1/10 R (PPG and SNF v. ECHA)的缘故,不得不将该物质暂时排除在清单之外。2010年1月5 日,PPG (高分子电解质生产者集团)和SNF(丙烯酰胺单体的主要 生产者之一)向欧盟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废除将丙烯酰胺列入SVHC清 单的决议,原因是他们认为丙烯酰胺主要用作中间体使用。PPG和SNF 提出此建议的法律基础是REACH法规第2(8)条,该条阐明现场可分 离中间体和运输可分离中间体可免除授权义务。 ECHA关于“中间体”的解释 为了回应一些公司对中间体所做的宽泛定义,在2010年2月召开的 REACH 和 CLP (CARACAL)执行部门的会议上,ECHA和欧洲委员会共 同颁布了一份文件,阐明在何种条件下某种物质方可归为中间体。 根据该定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物质即为中间体。 ? 物质的制造是为了工业生产其他物质; ? 生产的结果是形成了另一种物质本身,而不是另一种存在于物品中的物质。 此举旨在于防止公司随意将其生产的物质界定为中间体而逃避责任。 哪类物质不能视作中间体? 鉴定一个中间体,更重要的是看它的用途而不是它本身的化学特性。 如果某样物质不是用做生产过程中的反应物,就不能界定为中间体。 有如: ? 溶剂:由于并非生产过程中的反应物,因此不属于中间体; ? 催化剂:在生产工艺中,催化剂不会转化为新的物质,新物质也不 是由催化剂形成,因此也不能把它视作中间体; ? 工艺添加剂:与催化剂相同,分散剂、润滑剂等工艺添加剂亦不归 为中间体; ? 在生产中,发生化学反应、但未转化成其他新物质而仅仅是用以实 现其他功能或特性的物质(例子不多),如: ?? 用做表面处理剂的物质:只要工艺的主要目的是使材料表面处理剂具有某种特定物理-化学特征,则该物质不归为中间体; ?? 用做干燥剂的物质:干燥剂的工作原理是其与水之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新物质。在此应用中,干燥剂不是中间体,因为此物质的主要用途是除去另一物质中的水,而不是转化成真正的反应产物。 ?? 用做固化剂的物质:用作固化剂的物质不会转化成其他物质,但会给树脂带来特殊的物理性质。尽管固化剂会与环氧树脂发生化学反应,但双剂胶粘剂中的固化剂并未被REACH列为中间体。 加强REACH的作用 将丙烯酰胺暂时排除在候选清单之外,说明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中间体做出准确解释的重要性,以使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具有权威性。这样做可防范REACH可能带来的风险,因为REACH的出台就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由于供应链和生产环节的复杂性,高度关注物质SVHC可以用于各种各样的消费产品中。通过测试,可获得可靠数据,确定产品中是否含有某些化学物质以及它们的含量和浓度。鉴定高风险产品、材料或实施测试计划也是保证产品与法规相符及节约成本的有效方法。 1.http://echa.europa.eu/doc/press/pr_10_01_candidate_list_20100113.pdf 2.http://echa.europa.eu/doc/press/pr_09_15_msc_svhc_20091207.pdf 3.http://chemicalwatch.com/downloads/CA_04_2010%20Clarification%20on%20the%20concept%20of%20intermediat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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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0874:2009: 地面装饰品的分类

ISO 10874:2009: 地面装饰品的分类

星期五, 六月 11, 2010 10:46

ISO 10874:2009: 地面装饰品的分类 该国际标准发布于2010年1月,为有弹性的纺织地面装饰品制订了分类系统。该分类以使用领域和使用强度的实用要求为基础,并联系了每种地面装饰品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要求。 根据地面装饰品的预期使用,该标准引用象形图体系来显示分类。 例如: 单人家庭住宅的轻度或适度使用。 双人家庭住宅的中度使用。 一个普通家庭住宅的一般使用。 对于预期能需承受重度使用的地面装饰品,图像中以一群成人表示, 例图如下: 相似的象形图可作为商业和工业性质使用。这种情形中的象形图可使用办公室或工厂表示,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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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纺织品安全标准(一般要求)

星期五, 六月 11, 2010 10:38

纺织品、服装以及鞋类的质量安全标准一直在持续改良。如今,消费者已提高对安全且高质量产品的要求。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于2009年10月6日宣布1发行新标准—CNS 15290“纺织品安全(一般要求)”。BSMI的要求依照中国国家标准(台湾)制定。 纺织品安全要求旨在防止因使用有害物质而导致的健康问题,并通过标记和标贴告知消费者。本安全标准涉及的纺织产品包括: ? 婴儿用纺织品; ?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 ? 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 ? 用于室内装饰的纺织材料。 本法规中的纺织产品不包括土工类纺织品、保护绝缘、阻隔放射性污染物和热的纺织产品。 要求:无甲醛(符合CNS14949:2009) 婴儿纺织品:< 20 ppm 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 75 ppm 纺织产品(间接接触皮肤):< 300 ppm 室内装修的纺织材料:< 300 ppm 测试方法:CNS 12943:1991 要求:偶氮染料 婴儿纺织品:≤ 30 ppm 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 30 ppm 纺织产品(间接接触皮肤):≤ 30 ppm 室内装修的纺织材料:≤ 30 ppm 测试方法:CNS 15205-1: 2008 及CNS 15205-2: 2008 要求:镉(纺织附件) 婴儿纺织品:不允许 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不允许 纺织产品(间接接触皮肤):不允许 室内装修的纺织材料:不允许 测试方法:CNS 4797-2: 2004 要求:表面涂层中的铅(仅适用于年龄≤12岁的儿童) 婴儿纺织品:≤ 90 ppm 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 90 ppm 纺织产品(间接接触皮肤):≤ 90 ppm 室内装修的纺织材料:≤ 90 ppm 测试方法:CNS 4797-2: 2004 要求:物理机械性安全要求 婴儿纺织品:符合CNS 15291: 2009“儿童衣服安全—儿童服装上的绳索和拉带 —规格”。 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同上 纺织产品(间接接触皮肤):同上 室内装修的纺织材料:同上 测试方法:CNS 15291: 2009 要求:有机锡 婴儿纺织品:不得检出 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不得检出 纺织产品(间接接触皮肤):不得检出 室内装修的纺织材料:不得检出 测试方法:EPA 方法: 要求:标记和标贴 婴儿纺织品: ? 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电话和地址 ? 大小或尺寸 ? 原产国 ? 纤维成份 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同上 纺织产品(间接接触皮肤):同上 室内装修的纺织材料:同上 http://www.cnsonline.com.tw/en/bulletin/report.jsp?strDate=20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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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零时起汽油价格每升上调0.24元

星期二, 四月 13, 2010 21:31

NBD讯: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通报会上消息,2010年4月14日零时,国家发改委将上调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汽柴油涨幅均为320元/吨(汽油约0.24元/升,柴油约0.27元/升)。调整后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均价分别为8220元/吨和7480元/吨,分别上涨4.05%和4.47%。 据本报记者初步统计,如果加上4月14日油价上调行动,从去年3月25日到现在,国家发改委已经6次上调油价。 2009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要求汽油价每吨上调290元,柴油价每吨上调180元。 2009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要求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400元。 2009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要求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600元。 2009年9月2日,国家发改委要求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300元。 2009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要求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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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儿童洗浴用品的新欧盟要求

星期六, 四月 10, 2010 9:27

儿童洗浴用品的欧洲标准很快将需要满足欧洲委员会有关安全要求的2010/9/EU号决议。针对婴幼儿的沐浴环、洗浴器材以及浴缸和浴台等的新安全标准已经于2010年1月6日纳入欧盟为约会(委员会)第2010/9/EC号决议。 委员会决议要求CEN标准组织开始起草所述产品的新标准。 制作统一标准的过程可能持续好几年的时间。因此这些已经公布的要求将成为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PSD)下婴幼儿沐浴环、洗浴器材以及浴缸和浴台安全评估的基础。 此类产品用于婴幼儿洗浴,曾一度被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为溺水事故,由于使用者年幼,常导致婴幼儿死亡。事故大部分发生在监护人离开婴幼儿未予看管的情况下。 具体安全要求包括: ? 化学要求 ? 防火和隔热性能 ? 可移动零件的风险 ? 跌落风险 ? 阻塞风险 ? 窒息风险 ? 吸入风险 ? 危险边角 ? 结构完整性 ? 保护功能 ? 因儿童乱动用品的安全设备所导致的风险 ? 明确的警告 ? 卫生 理解有关上述要求的更多信息: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003:0023:0029: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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